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行政管理发展训练事项。 二地方行政管理业务革新发展之研讨事项。 三地方自治训练事项。 四地方机关专长转换训练事项。 五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政策与执行之协调沟通讲习及研讨事项。 六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转介地方之研习事项。 七各县 (市) 、乡 (镇、市) 公所等机关公务人员之培训发展事项。 八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地方公务人员之培训研习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公关、法制、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之事项。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组长、专门委员、研究员、秘书、编审、辅导员、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中心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中心得聘兼任讲座,担任研习课程教学或研究工作。 第 12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