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教育部台湾省国民学校教师研习会 (以下简称本会) 设各组、室、中心,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组:研习计划之拟订、研习员之遴选、研习课程之设计、编排、实施及研习资料之编印、研习员成绩之评定等事项。 二辅导组:研习员生活辅导、操行考核、康乐保健计划之拟订、实施及结业学员、国民教育之辅导事项。 三研究室:课程研究发展、教学实验及图书管理、编译、出版等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事务、出纳、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中心之事项。 五资料中心:教学资料之设计、制作、搜集、陈列、展览、流通服务等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一人,承教育部部长之命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一人,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置组长、室主任、中心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编审、辅导员、组员、护士、图书管理员、书记。 第 5 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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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台湾省国民学校教师研习会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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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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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简任第十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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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荐任第九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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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任第八职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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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秘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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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研究室,由研究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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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一) │资料中心,由研究员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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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八│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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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一○│一依教育人员任用条│
││││例规定聘任。│
││││二另二人出缺不补,│
││││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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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一○│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
│员│││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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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二││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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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荐任第七职等│一○│另一人出缺不补,未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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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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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管理│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
│员│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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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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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另一人出缺不补,未列│
││职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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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员│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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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主任││││
│室├──┼─────────┼────┼──────────┤
││佐理│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
││员│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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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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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本会得视研习课程之需要,聘请讲座、生活辅导员及教学演示人员。
第 9 条
本会得商请适当之学校为实习学校。
第 10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