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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设施设置真空辅助式油枪油气回收设备补助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补助对象及资格为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取得加油设施建造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并于提出申请时完成设置油气回收设备,且未接受中央主管机关补助者。 第 3 条 补助期间自本办法发布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条 补助标准及顺序如下: 一依本办法提出补助申请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者,每一油枪补助新台币壹万元。 二依中央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顺序,由空气污染防制基金核拨补助款。 第 5 条 申请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一) 。 二油气回收设施申请补助计划书 (简称计划书) ,内容包括:油气回收设备型式、地下油气管线设施埋设计划、油枪油气回收设施设置计划及员工操作油气回收设备教育训练计划等 (格式如附件二) 。 三建造执照影本。 四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加油设施设置之证明文件或经营许可执照影本。 五油气回收设备原厂出厂证明书正本。 六油气回收系统地下管线竣工图。 七购置油气回收设备三联式统一发票收执联影本。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先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审查通过者,中央主管机关即依核定之计划书进行油气管线液体阻塞测试及油气回收设备功能测试,经测试合格者,始取得补助资格。 前项油气回收设备功能测试,系指加油枪抽气量与加油量比率测试及油气管线压力衰减泄漏测试。 申请文件、油气管线液体阻塞测试或油气回收设备功能测试结果,有欠缺或未通过时,中央主管机关即通知申请补助者限期补正或改善,油气管线液体阻塞测试及油气回收设备功能测试,改善次数以一次为限,总补正及改善日数不得逾三十日,届期未补正、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驳回其申请。 第 7 条 前条油气管线液体阻塞测试及油气回收设备功能测试结果,应符合新设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标准第七条及第八条之规定。 第 8 条 申请补助者取得补助资格后,应检具领据,向中央主管机关领取补助款。 但九十一年度空气 污染防制基金预算不足时,得不予补助。 前项核拨之补助款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 9 条 补助款核拨后至既设加油站油气回收相关管制标准发布施行前,各级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追踪查核补助之油气回收设备使用情形及维修、保养纪录。 业者取得补助款后,不得拆迁油气回收设备或换装非油气回收油枪。但事先报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补助者拒绝各级主管机关执行第一项之查核、查核结果未符合第七条规定或违反前项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要求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废止其补助,并追缴已领之补助款。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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