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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奖励对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海巡专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维护台湾地区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查缉走私、渗透、非法入出国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及海上纠纷之处理,具有特殊贡献者。 四对海洋环境及资源之保护、保育或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具有特殊贡献者。 五研订海巡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重大价值或具体成效者。 六其他对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贡献者。 同一事迹已依奖章条例颁给奖章者,不再颁给本奖章。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 本奖章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但颁给外国人及非公务人员或公务人员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奖章及附发小型副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请颁本奖章,分别由服务单位或所属机关推荐;其他人员,由与其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海巡专业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 5 条 本署于接受推荐后,应组成审议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符合第二条规定之要件通过后,报请署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 6 条 颁给奖章应附发证书,其式样如附表二;颁给外国人士者,并附译本。 第 7 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由本署送铨叙部登记。 第 8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代领之。 第 9 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军职人员获颁本奖章者,列入本署年度考绩评核及晋任、职务候选资绩计分;文职人员列入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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