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使用中央空气调节系统 (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之能源用户,其空调电表、分表及线路之装置方式,依本规则办理;采用线缆种类及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屋内线路装置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能源用户:指在综合电业设户单位内装置空调系统,其冷冻主机用电容量 (以名牌标示为准,名牌标示如有不实或不符者,由供电之电业认定之) 合计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数额者。 二空调系统:指建筑物之一个或数个场所设置冷冻装置,而以水管、冷媒管或风管连系建筑物各处所设置之空气分配装置,以行冷暖房,换气或除湿之系统。 三空调系统器具:指空调系统之冷冻主机、冷却水泵、冷却水塔、冷冻水泵、冰水泵、空调箱、外气送风机及暖气电热器等空调机具及设备。 第 4 条 空调电表组应装置于空调系统回路电源侧,并应包括有关空调系统器具;如冷冻主机分散数处,得分开设置分表,但其个别计量应予合计为一数处理。 前项空调电表组及分表应置于便利抄表及封印之处,并应配装封印锁;表箱应经防锈处理,正面应标示“空调电表”字样。 高压空调分表装置单线图范例,如附图一;低压空调分表装置单线图范例,如附图二。 第 5 条 空调系统用电量应依空调电表计量之。 第 6 条 能源用户应提供场所,装妥必要之结线、表箱后,向综合电业申报装置电表。 前项申报书由综合电业定之。 第 7 条 空调电表由综合电业设置、维护,能源用户对于空调电表应善意保护。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