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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团体共同运销辅导奖励监督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于蔬菜、青果、畜产、渔产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其他农、林、渔、牧业产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运销适用之。 第 3 条 参加农民团体办理之共同运销者,以该团体之会 (社、场) 员为限。 第 4 条 中央、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编列预算补助农民团体办理农产品共同运销。 第 5 条 农民团体应视区域内农民需要,将农产品共同运销列为年度重要工作项目,订定事业计划,并于计划结束后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工作报告。 第 6 条 共同运销事业计划书应详载左列事项: 一预计全年运销期别、种类 (或品种) 及数量。 二运销组织与训练。 三运销地区。 四运销方式及运销作业中各项工作之规定。 五运销费用及货款计算。 六周转资金之筹措。 七人事配置。 八运销基金或互助金之设置。 九意外事故之处理。 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得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办理保价供应契约。 第 8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应邀请供应农产品之农民代表组织共同运销工作小组,研议左列事项: 一共同运销之准备工作。 二供应市场、种类及数量。 三运销费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运用。 五共同运销所遭遇困难问题。 六运销设备之运用及运输方式。 七有关货款事项。 八其他有关共同运销事项。 第 9 条 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应为参加个别会 (社、场) 员建立左列资料: 一生产资料卡:载明作物栽培面积、预估产量、或牲畜饲养头数。 二供货资料卡:载明各月份预期供货量及实际供货量。 第 10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及农民团体,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九条第二项之互助金,得予以补助。 第 11 条 办理共同运销之农民团体,应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各项运销业务。 第 12 条 县 (市) 主管机关应按季查核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之产销资料,于发现有不实情况时,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辅导改善或令其停止办理共同运销。 第 13 条 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业务应由直辖市、县 (市)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考核标准办理考核奖励。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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