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实施分级包装之农产品以蔬菜、青果、畜产及渔产为限。 第 3 条 农产品之分级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者,依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督导农民团体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指导农民及贩运商,依前条标准办理分级包装。 第 5 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严格管制进场农产品之分级包装,未按标准分级包装者,应由供应人重新整理或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市场代为之。 第 6 条 农产品包装容器,应依产品特性予以划一,并得委由农民团体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代为统筹购用。 第 7 条 农民团体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合产品种类及其产期,每年召开农产品分级包装讲习会,以增进产销业者分级包装技能及知识。 第 8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农民团体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分级包装作业,应定期检查,分别予以奖励或督促改进。 第 9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