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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司纪[1995]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及省纪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则,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月讨论分析一次信访工作情况.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宜。 二、凡来信来访,要及时统一登记,建立信访台帐〈(1)来信来访登记簿;(2)接访记录;(3)举报电话记录;(4)来信来访批阅表:(5)信访案件结案表;(6)信访案件催办函;(7)信访信件转办单;(8)来信来访回复单〉。 三、按《控申条例》和《举报办法》规定的范围,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登记,半月之内提交办公会讨论,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注意保留信件的完整性。重要信访件,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提交领导阅示;遇有紧急信件(指反映危险、紧急重要的情况或其它异常现象的来信),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管人员的信访件,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交办、转办的信件要及时检查,催办,必要时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 五、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司法部门转来的信访件,要及时登记、处理,并将核实结果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 六、对匿名信的处理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对署名举报,应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注意保护举报人。 八、对重复信要慎重处理,已有查处结论的,要认真研究,如处理欠妥的要重新处理;对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尚未立案的,应抓紧调查处理;对没有立案价值的,要做好来信人的思想工作;对询问政策的重复信,要给于明确的答复。要认真处理好初信,减少重复信。 九、对反映系统外的信访件,要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如果不能判断该转给何部门的,应转有关市、县纪委。 十、对批评建议、政策询问、问题解答的信访件,根据内容送有关处(室)处理或转有关部门、地方处理。 十一、对集体上访,要按照疏导教育,防止激化、各方配合、就地化解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涉及到某个部门的事的,要及时通知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场,信访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十二、对精神病患者因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而上访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反映。 十三、对信访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报告核实结果;信访件经初步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办理立案手续。 十四、对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件,要按以下要求上报材料。(1)调查报告和组织结论。(2)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十五、对被举报人,尤其是立案调查对象要适时做好跟踪教育工作。 十六、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意见,注意收集信息,掌握信访热点,做好超前防范工作和信息反馈工作。 十七、要经常了解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十八、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九、所有信访件,都要做到专册登记,防止遗失,并按规定做好信访件的归档工作。

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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