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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所属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农产品检验及植物检疫事项。 二畜、水产品检验及动物检疫事项。 三农产加工品检验事项。 四工矿产品检验事项。 五报验、发证、检查事项。 六总务、文书、出纳事项。 七其他有关商品检验事项。 第 3 条 各分局得设二课至六课,分掌前条各款所定事项。 第 4 条 各分局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三等,由商品检验局呈请经济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应标明各该所在地之名称。 第 5 条 各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分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分局长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襄理分局局务。 第 6 条 一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六人,专员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课员六人至八人,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办事员三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课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三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二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专员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课员三人至五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课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8 条 三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二人至四人,专员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课员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六人,课员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9 条 一、二等分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检验,经建行政、农业化学、一般化学工程、病虫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各分局办事细则,由各该分局拟订,呈请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核定之。 第 12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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