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科、交通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公路警察队、刑事警察队、保安警察队分别掌理其应办事项。 第 4 条 行政科职掌如下: 一本局及所属单位印信请领转发缴销及旗、衔名牌请制转发事项。 二勤务实施之规划事项。 三关于妨害风化 (俗) 行为、不良习俗取缔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四关于取缔违规摊贩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保健防疫、环境卫生之协助推行及公路违章建筑、违规广告物之协助取缔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事项。 七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实施事项。 八重要节日公路车站警力支援及治安维护事项。 九春安工作实施事项。 一○游民、乞丐等查处取缔事项。 一一电讯 (力) 线路、油管、桥梁、隧道协助维护事项。 一二协助民防工作。 一三公共危险物品之取缔与搬运安全之戒备及维护事项。 一四各种灾害之防护、处理及查报事项。 一五外事警察规划、督导事项。 一六协助户口查察及流动人口管理事项。 一七义警、民力运用规划、督导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行政业务事项。 第 5 条 交通科职掌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 (订) 定、修正之拟议及疑义请示答复事项。 二交通秩序与安全之维护及路况资讯之搜集、规划报导事项。 三交通整理重点措施及工作计划之拟订事项。 四战时 (防空) 及战备公路交通管制事项。 五交通安全设备及应勤装备规划事项。 六交通警察专业训练之规划实施事项。 七公路车辆监理业务协办事项。 八稽查证请领、转发、收缴事项。 九违反交通管理事件稽查取缔事项。 一○重要节日旅客 (货) 疏运协调事项。 一一公路法令协助执行及宣导事项。 一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事项。 一三交通执行成果资料调查分析统计事项。 一四交通助理员运用规划、督导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交通业务事项。 第 6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装备配赋、购置、补充、汰换及保养检查、督导、执行事项。 二车辆设置标准拟定及购置、报废、汰换、保养检查、督导事项。 三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修护等事项。 五警用交通、保安、资讯等专业装备之采购、验收事项。 六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七本局厅舍、员警宿舍之营缮、租赁管理事项。 八本局驾驶、技工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局长亲 (密) 启公文之登收及缮发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简报之汇编事项。 五本局局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事项。 六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局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与缮校事项。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本局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及检调清理事项。 八图书、刊物、法规之编译及搜集保管事项。 九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本局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一一本局行事历及重要措施之汇编事项。 一二公共关系业务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三本局综合性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一五本局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一六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七公文处理及业务基本资料整理之定期督导、抽查及总检查事项。 一八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一九公文处理及业务基本资料整理成绩之定期考核与奖惩事项。 二○公文登记、查询及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二一本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分配 、布置事项。 二二关于本局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三员工薪津之领发事项。 二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二五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二六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七防护国家安全之侦防工作实施事项。 二八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前项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七款系任务编组保防室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办理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四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五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六各项专案、重大演习及事故之督导、考核事项。 七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事项。 九维护警察风纪之策划、执行、督导事项。 一○本局与所属各队营缮工程及购买定制变卖财物之监标、监验会办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三特种勤务之规划、指导、协调、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员警教育训练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督察业务事项。 一六员警心理辅导业务及表报执行事项。 一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及受理申请查阅事项。 一八政风法令之宣导、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一九员警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二○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9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治安预警情报之报告及命令传达事项。 三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灾害之通报、报告、指挥抢救调度或请求支援警力事项。 四警网勤务之规划提报、指挥、管制、调度及督导事项。 五相关单位之通报连络协调事项。 六各种定期会报资料整理分发及各级开设事项。 七电脑资料输入、建档、查询及资讯传播之通报事项。 八民众报案受理处置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指挥事项。 一○配合办理路况报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一二资讯系统规划及一般行政。 一三资讯系统管理及维护。 一四资讯教育及临时交办事项。 前项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系任务编组资讯室业务。 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退休员警及遗眷照护事项。 九聘雇人员离职储金之审议、核转事项。 一○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一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二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 一四员警申请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五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与公告事项。 六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七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六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七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2 条 刑事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救援儿童及少年从事性交易行为、协助侦查刑案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处理、司法警察及肃枪、毒品危害防制、肃窃、检肃流氓、帮派犯罪组织等工作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三经济犯罪侦查之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犯罪纪录资料之搜集、汇整运用事项。 五刑事鉴识业务之办理事项。 六犯罪情报之搜集传递、运用事项。 七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联系、协助侦查事项。 八刑事器材之保养、维护、管理规划事项。 九检警联系事项。 一○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13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迁调、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 三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本局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或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决定或事务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导本局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指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工作处理、督导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科、室、中心单位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小队长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警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秘书、组长、督察员、科员、组员、警务员、技士、巡官、技佐、警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2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一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科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委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各队、分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分队长召集各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4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5 条 本局文书管理、财物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