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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险死亡给付专户存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本办法依照公务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后段规定,凡被保险人生前未经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之受益人先被保险人死亡,而被保险人又未再指定为受益人,随在任所亦无法定继承人者,其保险给付,应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专户存储。 2 二前条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时,要保机关应即依照本保险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检齐各项书据证件盖妥印章 (书据上请领人印章及请领人户籍誊本俟日后请领该项给付时再行补具) ,送本处核办给付专户存储。 3 三公务人员保险死亡给付专户利率,按照银行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滚入本金,复利计算。 4 四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请领专户存储给付之手续,仍应依照本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送由原要保机关,如原要保机关已裁并,可改送其真属上级机关核转本处办理给付。 5 五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具领专户存储之给付,应包括原存给付金额及其利息。 6 六具领专户存储给付之法定继承人,应取得合法证件证明具领人身分,并载明除具领人外,不特无其他在先顺序之法定继承人得为具领,且同一顺序中亦无其他继承人得为具领,不可则不理。 7 七光复大陆后由主管机关公告死亡给付专户存储考姓名籍贯等,其法定继承人应自告之日起两年内前来具领,逾其具请领权利,即告消灭,承保机关应将比项逾期未领款项移充本保险准备金。 8 八本办法自奉准之日起施行丛报主管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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