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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交通部为便于国际机场、港口航政、海关、检疫、检验、入出境、消防及警政等业务之执行与协调联系,特设立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 前项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应冠当地名称。 第 2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由下列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办理协调联系业务: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关税局。 四标准检验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航空警察局、港务警察所。 七海岸巡防总局。 第 3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民用航空局、当地港务局局长兼 任,统一协调联系机场、港口有关单位办理检查及管制勤务。 第 4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长、港务警察所所长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处理本中心业务,其余工作人员有关单位调派兼任之。 第 5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各单位所派代表,得联合办公。 第 6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遇有发生重大事故各单位代表未能解决时,由中心主任通知其服务单位主管会商解决之。 第 7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所需办公费用专案编列预算,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拨。 第 8 条 派在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工作人员,除应对其服务单位直接负责外, 并应配合检查协调中心协调联系作业。 第 9 条 机场、港口检查协调中心作业要点由各中心订定,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实施。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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