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航空技术学院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空军航空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士官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一般学科部、军事学科部、通识教育中心、学员生指挥部、勤务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副校长、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一般学科部置主任一人,上校,各学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或中校。
前项所定职称人员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置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
前项人员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校置处长、总教官、指挥官、主任、组长、副组长、教师、副指挥官、政战处长、科长、中队长、主任教官、参谋、教官、连长、辅导长、副连长、区队长、排长、军医官。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空军航空技术学院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校长│少将│一││
├───────┼───┼───────┼──────────┤
│副校长│上校│一││
├───────┼───┼───────┼──────────┤
│教育长│上校│一││
├───────┼───┼───────┼──────────┤
│政战主任│上校│一││
├───────┼───┼───────┼──────────┤
│处长│上校│二-四││
├───────┼───┼───────┼──────────┤
│总教官│上校│一-三││
├───────┼───┼───────┼──────────┤
│指挥官│上校│一││
├───────┼───┼───────┼──────────┤
│系主任│上校│三-五││
├───────┼───┼───────┼──────────┤
││上校│一-三││
│├───┼───────┼──────────┤
│主任│中校│一-三││
│├───┼───────┼──────────┤
││中尉│一││
├───────┼───┼───────┼──────────┤
││上校│八-一二││
│组长├───┼───────┼──────────┤
││中校│二-四││
├───────┼───┼───────┼──────────┤
││上校│一-三││
│副组长├───┼───────┼──────────┤
││少校│一││
├───────┼───┼───────┼──────────┤
││中校│一一-一七││
│├───┼───────┼──────────┤
││少校│三八-五六││
│教师├───┼───────┼──────────┤
││上尉│三一-四七││
│├───┼───────┼──────────┤
││中尉│三四-五○││
├───────┼───┼───────┼──────────┤
│副指挥官│中校│一-三││
├───────┼───┼───────┼──────────┤
│政战处长│中校│一││
├───────┼───┼───────┼──────────┤
│科主任│中校│五-七││
├───────┼───┼───────┼──────────┤
│科长│中校│六-一○││
├───────┼───┼───────┼──────────┤
│中队长│中校│一一-一七││
├───────┼───┼───────┼──────────┤
│主任教官│中校│一二-二○││
├───────┼───┼───────┼──────────┤
││中校│一-三││
│├───┼───────┼──────────┤
││少校│二四-三六││
│├───┼───────┼──────────┤
│参谋│上尉│四二-五六││
│├───┼───────┼──────────┤
││中尉│五-七││
│├───┼───────┼──────────┤
││少尉│一-三││
├───────┼───┼───────┼──────────┤
││中校│三七-五七││
│├───┼───────┼──────────┤
││少校│六二-九八││
│教官├───┼───────┼──────────┤
││上尉│五四-八二││
│├───┼───────┼──────────┤
││中尉│三-五││
├───────┼───┼───────┼──────────┤
│连长│少校│一-三││
├───────┼───┼───────┼──────────┤
││少校│一二-一八││
│辅导长├───┼───────┼──────────┤
││上尉│一-三││
├───────┼───┼───────┼──────────┤
│副连长│上尉│一-三││
├───────┼───┼───────┼──────────┤
││上尉│六-八││
│区队长├───┼───────┼──────────┤
││中尉│四二-六四││
├───────┼───┼───────┼──────────┤
│排长│中尉│三-五││
├───────┼───┼───────┼──────────┤
│军医官│少尉│一-三││
├───────┼───┴───────┼──────────┤
│合计│四七二-七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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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或专科学校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或专科学校法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