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逐步创建完善现代化文明监督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
建国以来,我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强化专政职能,对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狱和劳动教养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和国家治安行政处罚执行机关的各自职能作用,坚持教育改造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治监、治所。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是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发展目标,也是形式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按创建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分期分批实施,争取在1998年之前全省建成五至六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其中省第一监狱和省莫干山劳动教养所要力争在1996年底以前,建成全国第一批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二、分级负责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经费和狱(所)政的建设投资
按照省和市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劳动教养的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省、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计划。
(一)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省属单位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担。
(二)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财政两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及我省的物价水平,由省财政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定期制定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监狱、劳动教养所所在地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
(三)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护费、技术装备费、新增犯人和劳教人员“四项”经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性病治疗经费等专项拨款。狱(所)政建设投资和劳改劳教农业单位基建基金非经营性投资,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对中央下达的经费和投资,省或市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
三、提高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把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列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1、对中央安排我省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贷款,省级有关专业银行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地方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套,并视具体项目情况,商请有关专业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中央安排的贷款按规定需由地方贴息部分及地方配套贷款贴息,由省、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2、省、市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以逐步减轻财政负担。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要给予重点扶持,以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落后及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关于解决实行新税制改革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税赋增加问题及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改造监督、劳动教养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制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研究、探索成立集团公司的路子;具备条件时,可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对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在计划、投资等方面单列户头。
监督、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要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中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扬长避短,积极扩大生产门路,大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增强“造血”功能,提高经济效益效益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亏损单位要通过改革、改造、改制和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扭亏为盈;对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的单位,要实行关、停、并、转。
五、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建设
(一)继续坚持从严治警。对干警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守职业纪律,提高执法水平。对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二)对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的主要领导的选拔、任用,以及对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退休等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任免市属监狱、劳教所正职领导,要事先征求省司法厅的意见。为有利于监狱、劳动教养所提高管理水平,要适当安排一些监狱、劳动教养所系统的干部与地方干部进行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监督和劳动教养所的干警编制,在中央下达的监狱、劳教所专项编制总额内,按其工作任务、收押和劳教容量定编。
(四)对在地处偏远、条件恶劣的监狱、劳动教养所工作的干警,要给予优惠待遇。为了调动干警组织生产的积极性,按司法部、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实行干警生产管理津贴。
六、切实加强对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
(一)为了加强对全省劳动教养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充实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市、地也要建立健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省劳教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报省编委同意后实行。
(二)有关市政府应把监狱、劳动教养所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前要重点解决监狱、劳动教养所关押人员增多,经费严重困难的问题,按照强化管理、理顺关系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监狱、劳教所有关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保障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资产的安全,对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或侵占、哄抢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资源财物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各市、县司法局经同级编委批准,可在核定编制内设立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四)监狱、劳动教养所要经常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工作,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到本地的监狱、劳动教养所检查、指导工作。要关心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的生活,特别要帮助解决监狱、劳动教养所社会负担过重,偏远地区干警工作、生活条件差和子女上学、就业难等问题,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