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空军军官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空军军官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作战情报处:掌理部队训练任务规划、督导及考核等事项。 五后勤处:掌理后勤、工程营建之督导及执行等事项。 六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事项。 七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整体资讯系统之发展与人员教育训练等事项。 八督察室:掌理督察业务之规划,成果检讨与改进等事项。 九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军事学科部、飞行训练指挥部、飞行安全教育训练中心、通识教育中心、学员生指挥部、军史馆、修护补给大队、基地勤务大队、勤务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副校长、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少将,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一般教学部、各学系、学组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项所定职称人员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协助之。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校置指挥官、处长、总教官、大队长、主任、组长、馆长、副指挥官、副大队长、副组长、政战副主任、副处长、科长、主任教官、中队长、副主任、教官、教师、辅导长、参谋、副中队长、分队长、助教、区队长、连长、库长、军医官、排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校各学部、学系、学组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