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有效运转及利用同步辐射设施,执行相关尖端基础与应用研究,提升我国科学研究之水准及国际地位,特设财团法人国家同步辐射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中心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加速器及插件磁铁之研发建造、运转维护及功能之提升。 二光束线及实验站之研发建造、运转维护及功能之提升。 三先进同步辐射光源及实验设施之提供及推广应用。 四同步辐射相关尖端基础与应用研究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五同步辐射相关科技人才之培训。 六同步辐射研究相关国际合作及交流之促进。 七有关本中心辐射安全及一般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其他有关同步辐射业务之推动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 5 条 本中心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亿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编列预算捐助之。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供同步辐射研究使用之国有公用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本中心,不受国有财产法有关处分规定之限制。 第 6 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如下: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补助加速器及其周边实验设施运转维护之经费。 三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划之经费。 四受讬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五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7 条 本中心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有关机关首长。 二国内、外具有卓越科学技术成就及国际声望之学者、专家。 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并依职位任免改聘;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 8 条 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行政院院长聘任之;置执行秘书一人,襄助处理董事会事务,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之。 第 9 条 本中心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监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10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会聘任之。主任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中心业务,副主任辅佐主任,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 11 条 本中心董事、监事、董事长、常务监事、执行秘书均为无给职。 本中心之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任免、薪给、福利、退休及抚恤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12 条 本中心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 13 条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 14 条 本中心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 15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