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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一[1995]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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