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京劳监发[1995]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的通知》(劳部发〔199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监察处联系。 一、各区、县劳动局要重视劳动监察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制度正常运行。 二、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于每月5日前按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和报告内容将本地区上月劳动监察工作情况用书面材料报告我局劳动监察处。 三、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转请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仍按7日内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建立季度劳动监察情况例会制度,通报有关情况,互相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市劳动局将建立劳动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劳动监察报告制度执行较好的区、县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或不报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