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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京劳监发[1995]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 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 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附件2: 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 秉公执法权责分明; 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纠正违章教育为重; 团结协作纪律严明; 为民服务廉政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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