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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务处组织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省警务处直隶于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掌理全省水陆警察事务。 第 2 条 省警务处对于所属机关职员所为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 3 条 省警务处设处长一人,简任,由内政部部长遴员提请任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全省各级警察机关。 第 4 条 省警务处得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处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 5 条 省警务处设三科或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务。 第 6 条 省警务处得设视察二人至四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 7 条 秘书、科长、视察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呈请,荐任科员由处长呈请省政府核委,办事员由处长委用。 第 8 条 省警务处办事细则、服务规则及会议规则,由处拟订呈请省政府核准,转报内政部备案。 第 9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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