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办法系米制公约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所拟订 重点 本相互认可办法 (MAR)由米制公约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 (CIPM) 拟订,由公约之会员国的国家计量机构 (NIMI) 负责人共同签署。 目标 -建立各 NMI所维持之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提供由各 NMI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 -因而可对各国政府以及其他团体,在国际贸易、商务、以及一般事务的合约上,提供一个安全的技术基础。 过程 -量测的国际比对,也就是关键比对; -量测的辅助性国际比对; -品质系统及各 NMI的能力示范。 结果 -各个 NMI的量测能力报告以资料库型式,由 BIPM 保存并公开在网路上供查询。 约定 所有 NMI负责人由其本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签署 MRA,因此;-接受 MRA上所述之建立资料库的过程; -承认资料库中所述之关键及辅助比对的结果; -承认资料库中所述之其他 NMI的校正测试能力。 除外 -MRA 的签署只结合了各国的 NMI,不包含该国的其他机构; -校正测试的结果仅由各核发之 NMI负责,不延及其他 MRA的签署机构。 组织架构 -整体的联系是由 CIPM 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局 (BIPM) 负责,而 CIPM 则是经米制公约授权的; -CIPM的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和 BIPM 负责完成关键与辅助比对; -区域性计量组织与 BIPM 合组之联合委员会 (JCRB) 负责审核由各 NMI宣告之校正测试能力,并将之键入资料库。 前言 国家认证和权责机构需要一些多边协定或办法,来规范一些条件,以便这些机构能够接受由其他国家认可实验室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为期其具有效力,这些协定或办法即与国家量测标准及由国家计量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正确性有关。 本办法提供国家量测标准与由国家计量机构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同时,本办法之设立,系期使每一个国家计量机构都能建立公制单位的量测及量测不确定度。 以客观的立场来看相互认可的要素,本办法要求: a)一系列依特别作业程序执行的关键比对的结果,利用这些程序导出量化的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b)各个国家计量机构应依适当的品质系统运作;及 c)各个国家计量机构应顺利地参加适当的辅助比对。 这三个程序合起来,表示所有参加者对其他计划机构所核发报告的信赖程度,也因此促进彼此的信任。 依本办法的目的,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序是用以表示这些标准与由关键比对决定的参考值是一致的,因而认定彼此的一致性。在通常情下,关键比对的参考值被视为是非常接近公制单位值,但不一定要是最好的。一个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是根据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以及此偏差值的不确定度,以量化表示的。 本办法包含两部分: 第一部分:签署人承认所有参与本办法之国家计量机构的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第二部分:签署人承认所有参与本办法之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 本文件是一份正式的米制公约会员国之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间的技术办法,而不是一份外交条约。它是由米制公约下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起草,并不是米制公约的附加文件,也不能取代该公约中的任何条款。决定签署本办法之计量机构负责人必需获得其政府或有关当局之授权。期望加入本办法能够提供各国或区域权责单位所签署之其他经贸易协定的技术基础。 国际度量衡大会附属的国家及经济体的国家计量机构亦可透过其区域计量组织参与本办法。 1 本办法 1.1 本办法为国家计量机构间的办法,说明国家量测标准间之相互认可,以及接受所有国家计量机构所核发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的条件。本办法是依据米制公约附约第 10 条 (1921) ,授权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起草的。 1.2 本办法如后述之第 2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家量测标准,第二部分为校正测试报告。 1.3 参与签署本办法之国家计量机构可选择仅参与第一部分,即国家量测标准的相互认可。 1.4 本办法之每一签署人必需是负责国家量测标准的国家计量机构,是米制公约会员国适当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所指定者;若一个国家有两个以上之指定机构时,则由其中之一代表签署,其他机构之名称则附记于文件上。 1.5 国际度量衡大会附属国家或经济体所指定的国家计量机构可经由其区域计量组织参与本办法,只需签署一份宣言附于本办法即可。 1.6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所指定之跨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亦可参与本办法。 2 本办法之范围 2.1 参加的国家计量机构 (参见附件 A) ,均同意认可得自关键比对的国家测标准的等同程度,其数量及数值记录于附件 B。此点即构成本办法之第一部分。 2.2 本办法之参与机构承认其他参与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效力,其数量与范围记录于附件 C。此点即构成本办法之第二部分。 3 本办法之技术基础 3.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之谘议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以及区域计量组织(RMO)按时举办关键比对,所有比对结果即为本办法之技术基础, 同时由国际度量衡局发表,并保存于关键比对的资料库中。详细的技术规定参见本办法之技术附录 (Technical Supplement) 。 3.2 由谘议委员会或国际度量衡局所举办之关键比对,称之为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而由区域计量组织所举办者,则称之为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两种比对之结合即经由共同参与来达成。由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所导出之等同性程度和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所导出者具有同样的地位。 3.3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发起,成立一个由所有区域计量组织与国际度量衡局合组之联合委员会 (JCRB) ,负责汇整由所有区域计量组织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由 JCRB 所策划之一些为提升校正测试报告之信赖度的活动 (参见 9.3节) 。 4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之谘议委员会的责任 谘议委员会负责选择附件 D所列之关键比对,以及确认比对结果之效力。谘议委员会的特别责任详见技术附录。 5 区域计量组织的责任 签署本办法之所有国家计量机构负责在其所属之区域量组织中建立适当的架构,以便区域计量组织能够: a)对谘议委员会关键比对之选择做出建议; b)执行如技术附录中描述之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并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相呼应; c)参与 JCRB(参见 9.3及 9.4节) d)执行辅助比对以及其他活动,这些活动是专门设计用以支持彼此对参与之机构所核发的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信赖 (参见 7.3节) 。 6 参与关键及辅助比对 6.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是开放给具有最高技术能力及经验之实验室参与的,通常都是相关谘议委员会的会员实验室,若非谘议委员会之会员实验室又非国家计量机构,但系负责相关的国家量测标准者,则必需由 1.4节所述之指定的国家计量机构提名之。谘议委员会在选择参加者时,应考量区域的代表性,参加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之实验室的数目得因技术理由有所限制。 6.2 区域计量组织的关键比对,参加对象开放给所有区域组织的会员、其他符合区域组织规定的机构 (包括自区域外邀请参加之机构) 、以及具备特殊比对之技术能力机构。 6.3 区域计量组织的辅助比对,开放给所有符合 6.2节所规范的机构参与。 7 量测的信赖度 7.1 量测的信赖度是国际贸易的要件,工业化世界每一项工作几乎均赖其促成。这种信赖度已广泛的存在,并且是以所有国家计量机构认同之公制为基础,而公制是国际量测系统的基石。本相互认可办法的功能即在于延伸及巩固先前存在的世界量测信赖度。 7.2 期望参与本办法之机构均能推展现有之国际信赖度于活动中,如定期发表实验室工作报告,并传送给国际度量衡局,参加相关会议,以及参加由国际度量衡局主办的活动等。 7.3 除了参加第 6节所述之关键及辅助比对外,还必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程序以建立彼此的信心,方能达成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 a)一个采用 ISO Guide 25 或等同的品质系统进行校正及测试服务之国家计量机构在经过一个符合 ISO Guide 58 要求之认证机构 评审后,宣告其校正测试的能力 (参见 T.7) ,同时送交当地的 区域计量组织评估,并且传送给联合委员会审核,收录于附件 C 。 b)一个采用不同的品质保证或品质系统,抑或采用 ISO Guide 25 但未经第三者认证,进行其校正及测试服务之国家计量机构,宣 告其校正测试的能力 (参见 T.7) ,同时送给当地的区域计量组 织评估,并且传送给联合委员会审核,收录于附件 C。 为了证明其能力,得由一个国家计量机构或当地的区域计量组织选出之同侪去实地访查。 7.4 本办法不限制一个或以上的签署者,本办法外建立相互认可的自由,如 2.1节及 2.2节所述。 8 本办法运作之争议 本办法由国际度量衡局密切与谘议委员会及区域计量组织磋商来运作,这些区域计量组织的责任记载于第 4条和第 5条,即执行与评估关键比对的结果。因本办法之运作而引起的争议,先行于适当的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或联合委员会中讨论,若无法解决,则送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讨论。 9 协调 9.1 与本办法有关之整体协调工作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担任。 9.2 关键比对的协调经由谘议委员会与所有区域计量组织协商后生效。 9.3 由区域计量组织主办之辅助比对及其他提升校正测试报告信赖度之相关活动的协调,则由联合委员会为之。该会是由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发起组成,成员包括区域计量组织的代表,并由国际度量衡局之局长担任主席。 其参考条款详见附件 E。 9.4 依据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整体责任,联合委员会负责审核与维护附件C 的内容。 10量测的责任与义务 10.1所有签署人均认可并接受,本办法不对国家或国际法律造成权力、义务或责任的约束力。 10.2所有签署人均认可并接受,本办法在每一国家,仅约束签署机构及其所代表之其他机构,并不扩及该国内其他计量或管理机关。 10.3因本办法而产生所有量测责任,只及于执行该量测的计量机构,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谘议委员会、或区域计量组织对所宣告之不确定度或品质报告,均不负连带责任。 11本相互认可办法之签署及执行 11.1执行本办法之程序如下: -在 1998 年 2月 23 至 25 日所举行之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会议中,所有的负责人均应邀起草本办法; -在 1999 年 10 月第 21 届国际度量衡大会的国家计量组织负责人的会议中,所有负责人都应邀签署本办法,初始时有效为四年 。 新的签署者,只需向国际度量衡局局长申请,随时可以加入。 11.2撤销签署本办法时,签署机构之负责人应于撤销生效日六个月前通知国际度量衡局局长;国际度量衡局局长则应于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将本项撤销通知其他签署人。 11.3自 1999 年 10 月起,第一回合的关键与辅助比对完成,以及第 7.3节所述之品质系统道入的期间,本办法将属过渡度期的运作。 暂订的等同程度 (如附件 B) 将以 1998 年以来的比对结果为基础。经各领域的谘议委员会审核及同意后键入关键比对资料库 (参见3.1 节) 。暂订的校正测试能力 (如附件 C) 则将根据区域计量组织评估,以及联合委员会审核过的相关数据,考量如 7.3节所述之程序后,纳入关键比对资料库。 11.4经过四年的运作后,签署人可以在取得其本国之有关当局的同意后,在由各国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会议中,对本办法提出修订。 12经国际度量衡局或国家计量机构校正之国家量测标准的状况 本办法不限制在米制公约下各参与之国家计量机构,将其国家标准送交国际度量衡局或另一国家计量机构校正。此类标准的相互认可实系依其后续参加关键或辅助比对之情形而定 (参见第 3及第 6节) 。 13非区域计量组织会员之国家计量机构 对于想加入本办法又非区域计量组织会员的国家计量机构,应视适合性设法组成一个新的区域计量组织,或为了本办法的目的,加入一个现有之区域计量组织。若任一方法都不行时,这些国家计量机构就应寻求特别的安排。 14同属多个区域计量组织会员之国家计量机构 同时是多个区域计量组织会员的国家计量机构,必须宣告其系参与那一个区域计量组织,来加入本办法之第二部分。 15新的区域计量组织加入联合委员会 新的区域计量组织欲加入联合委员会必需获得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许可。 本办法的技术附录 本办法的技术基础是取自一系列由谘议委员会、国际度量衡局、及区域计量组织 (如 3.1节) 所举办之关键比对的结果。关于关键比对之会议与责任等说明如下: T.1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关键比对导出参考值,称为关键比对参考值。 T.2 为本办法之目的,采用量测标准等同程度这个名称来表示一个标准与关键比对参考值一致的程度。每一个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由两个量化的数值表示: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以及该偏差值的不确定度 (信赖度为 95 %) 。而各组的国家量测标准间的等同程度,则由其与参考值之偏差值的差异及此差异的不确定度 (信赖度为 95 %) 来表示。 T.3 虽然关键比对的参考值通常非常接近公制单位值,但个别参加者所传递的一些数值有可能更接近该值。有不少情况,如一些化学量测,其结果就可能难于与公制单位值相连结。然而,关键比对参考值及其偏差值都是公制单位值的良好指标。因此,这些值就被用来表示各参加实验室的标准间的等同程度。对于一些例外的情形,谘议委员会会基于技术的理由推断某一关键比对的参考值不适用;最后,直接以各组标准间的等同程度来表示结果。 T.4 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的结果经由一些机构共同参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与区域计量组织的比对,而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所主办的关键比对参考值相结合。所被推广的比对数值的不确定度,则决定于参加两种比对的机构数目,以及这些机构结果报告的品质。 T.5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和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的结果、关键比对参考值、参考值与不确定度间之偏差值、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资料等,均由国际度量衡局发表,同时键入关键比对资料库。 T.6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与区域计量组织的关键比对执行,必须遵循由国际度量衡局发表以及公布在国际度量衡局网页上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的指引。 T.7 对于校正测试报告,各个参加机构的数量、范围、以及以不确定度表示之校正测试能力 (通常信赖度为 95 %,但有时可能更高) 等,都在附件 C中列出。这些条件都必须与附件 B之关键比对的结果一致;关键比对的结果,若产生一个重要又无法解决的关键比对参考值之偏差值,而此特殊的参加机构又坚持其标准,则此偏差值的存在会注记于附件 C中。在这个案例中,该机构可选择退出附件 C之一个或更多个相关校正测试服务,或者增加附件 C所记之类似的不确定度。附件 C中所列之校正测试能力由联合委员会依上述 7.3节的程序审核之;这里所指的校正测试能力,是指各个机构所能提供给客户之校正测试服务;有时被称之为最佳的测试能力。 T.8 谘议委员会的责任:谘议委员会在选择和执行关键比对及确认比对结果的效力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其特别的责任是: a)确认各个领域的关键比对,以及保持一个现况清单 (如附件 D) ; b)与国际度量衡局合作,时时发起与策划关键比对的执行,同时分别决定各项比对; c)审查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的结果,以适当工作小组的建议为基础,来决定参考值以及等同程度; d)核准国际度量衡委员会交付国际度量衡局发表之关键比对的结案报告; e)评估及确认区域计量组织关键与辅助比对的结果,并将其纳入附件 B与关键比对资料库; f)评估及确认纳入附件 B与关键比对资料库之双边关键比对的结果。 T.9 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系将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所产生之计量等同性传递给更多的国家计量机构,包括国际度量衡大会仲会员国或仲会员经济体。重复、连贯、及适时是区域性比对的重要概念,因为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比对系统是健全的,因此,区域性组织有一个特别的责任,以保证: a)透过足够多同时参与两种比对的实验室,将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结果连结,产生适当的重复性,进而保证与关键比对参考 值的连结是建立在可接受的低不确定度上。 b)区域性比对所采用的程序,以及比对结果和不确定度的评估,都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者相容; c)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的时机都与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相呼应,至少一样频繁; d)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的结果均由该区域计量组织仔细评估,该组织同时负有保证比对是依据适当程序的责任,然后,将结果送 交发表,同时送给相关的谘议委员会纳入附件 B及关键比对资 料库; e)适当执行的双边比对结果经过考量后,送相关单谘议委员会纳入附件 B及关键比对资料库; f)当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的办理较对应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的关键比对为早时,则将其结果延至种两比对都完成时,再与后来的 关键比对参考值相连结。 T.10辅助比对:除了关键比对,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及国际度量衡局可以举办辅助比对,以配合未列入关键比对的特殊需求,包括为支持校正测试报告信赖度所做的比对等。 区域计量组织与国际度量衡局合组的联合委员会 (参见上述 9.3 节) 提供一个论坛,用以在各区域间,协调由各区域计量组织举办之辅助比对,以促进大家对校正测试报告的信赖。 本办法的附件 附件 A,B,C, 和 D均由国际度量衡局维护于关键比对的电子资料库中,在刚开始的四年当中,本资料库 (NIST设计的) 将由国际度量衡局和 NIST 共同维护。 附件 A签署办法的国家计量机构的名单和其标帜。 附件 BB1: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结果 B2: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结果 B3:辅助比对结果 每项关键比对均包含: -各计量机构的量测值及其宣告之不确定度: -关键比对参考值及其不确定度; -各计量机构之量测值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及不确定度 ( 信赖度为 95 %) ,也就是等同程度; -各个参加比对机构之标准间的等同程度。 附件 C由参加本协定第二部分之各机构认可之校正测试报告的数量。每一参加机构的量值、范围、以及视作不确定度 (通常信赖度为 9 5 %) 之校正测试能力等的清单。 附件 D所有关键比对清单 附件 E区域计量组织和国际度量衡局之联合委员会参考条款 本办法使用的词汇 BIPM: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Poids et Mesures. (国际度量衡局) .CGPM:General Conference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国际度量衡大会CIPM:International Committe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国际度量衡) . 委员会) . 校正测试能力:通常提供给客户之最高程度的校正或量测,以 95 %的信赖度表示,有时被指为最佳的量测能力。 校正测试报告:由国家计量机构经仪器或参考物质 (属于物理或化学量测) 做有关测试、校正或量测所出具的证明书。 CIPM关键比对:由谘议委员会或 BIPM 执行的关键比对,用以导出一个关键比对参考值。 量测标准等同程度:一个量测标准值与关键比对参考值一致的程度。这是由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及该偏差值的不确定度量化表示的,两量测标准间的等同程度就长示其与关键比对参考值的个别偏差值间的差异,以及此差异的不确定度。 关键比对:由谘议委员会自一系列比对中选出之一个比对,用以测试在该领域之主要技术和方法 (注:关键比对可以包括公制单位和导出单位的倍数、约数及标准件的比较) 。 关键比对资料库:由国际度量衡局维护的资料库,包括本相互认可办法的附件 A、B 、C 、及 D。 关键比对参考值:自一项国际度衡量委员会关键比对产生之参考值及其不确定度。 国家计量机构:签署本办法之国家计量机构是由适当之国家政府或有关当局指定为负责国家量测标准之计量机构。 区域计量组织关键比对:由一个区域计量组织执行之关键比对。注:只有由谘议委员会或国际度量衡局执行之关键比对导出之值可为关键比对参考值。由区域计量组织执行之关键比对,在参考那些也参加过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关键比对之机构的结果后,即构成与关键比对参考值之连结。 辅助比对:由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及国际度量衡局主办的比对,用以迎合未包含于关键比对之特殊需求,包括用以支持校正测试报告信赖度的各种比对。 附件 E区域计量组织和国际度量衡局之联合委员会的参考条款 1 联合委合会负责: a)依照本相互认可办法的条款,协调各区域计量组织间之活动,建立校正测试报告认可的信赖度。 b)向区域计量组织及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做出对本办法运作方法的建议; c)依本办法之各项要件,审核各个区域计量组织的申请事宜; d)审核及将各区域计量组织之提案纳入附件 c,该提案系有关所属会员机构的校正测试能力,同时报给国际度量衡委员会; e)促成适当之跨区域的辅助比对; f)针对联合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年度报告,提交国际度量衡委员会及本办法之所有签署人。 2 联合委员会之会员资格及会议 a)各区域计量组织将其参与联合委员会之正式代表的姓名通知国际度量衡局局长; b)代表们可以由适当的顾问陪同参加联合委员会的会议; c)联合委员会采共识决; d)联合委员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