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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若干纪律问题的规定


【颁发部门】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证券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保证上海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特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级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定,严格遵纪守法。 二、下列组织和人员均不准买卖股票(包括购买股票认购证):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二)本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含县四套班子领导); (三)市级党政领导机关全体干部,政法系统全体干警; (四)《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的人员; (五)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精神,自行规定的本系统、本单位其他不应持有和买卖股票的组织和人员。 上列人员并不得利用职权协助他人买卖股票(包括购买股票认购证)。透露内部信息为他人谋利的,按泄密行为追究责任。 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以外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集资购买法人股; (二)购买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按规定购买本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除外),或违反规定购买未上市的股票; (三)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以及协助他人买卖股票; (四)与证券业管理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合伙、串通进行股票交易; (五)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交易; (六)参与股票和股票认购证非法交易; (七)非法出售、出借或购买、借用居民身份证,为自己或他人购买股票认购证和股票;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本市各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股票发行的有关工作: (一)股份公司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股票发行工作,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内部职工股销售,赠送给本股份公司职工以外的人员。 (二)证券经营、交易机构以及各股票认购证销售网点,要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按规范操作。在股票发行和股票认购证发售中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自律性规定。 (三)本市证券管理部门,股份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相应规定,防止以业谋股、以权谋股。 (四)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准直接或间接持有和买卖股票的五种人员,要作出具体规定,报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教育监督有关人员自觉遵守。 五、本规定所列的组织和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包括本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撤销其证券经营许可等。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的,还要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单位违法违纪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六、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股份公司和证券经营、交易机构中的党组织要切实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督促本单位依法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活动。金融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维护本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人员,保障本市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证券管理委员会 199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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