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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预防科、侦查科、检肃科、司法科、鉴识科、纪录科、国际刑警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纹室、法医室、刑事研究发展室、资讯室、公共关系室、国际刑警电台、侦防犯罪指挥中心、通讯监察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侦查队、警备队以应协助侦查犯罪及维护本局安全工作之需要。 第 4 条 预防科职掌如下: 一一般预防犯罪工作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预防犯罪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项。 三预防犯罪宣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刑责区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防处少年事件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妇幼安全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防制治安顾虑人口再犯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出矫治机构毒品人口调验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取缔职业性赌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查捕逃犯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金融机构安全维护工作规划、督导、协调及考核事项。 一二计程车无线电台治安联防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选举搜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预防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5 条 侦查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重大、特殊刑案管制事项。 三国人 (含双籍华侨) 涉嫌重大刑案入出境管制与侦防案件审核及处理事项。 四肃清毒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反毒措施策划、执行及宣导事项。 六检肃非法枪炮弹药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管制事项。 七无名尸体查寻规划事项。 八一般刑案人民陈情案处理事项。 九选举查察贿选暴力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 保全当铺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侦查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检肃科职掌如下: 一检肃流氓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流氓案件复审认定、声明异议之幕僚作业及行政救济答辩事项。 三检肃不良帮派、组合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流氓辅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流氓个人档卷建立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有关检肃流氓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司法科职掌如下: 一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法令解答事项。 三拘留所、留置室设置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司法警察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侦办刑案程序法令之指导、改进及研究事项。 六增进检警联系之协调及规划事项。 七法令疑义承转解答事项。 八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相关法规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鉴识科职掌如下: 一刑事鉴识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刑事鉴验及鉴定事项。 三刑事技术人员甄选及训练事项。 四刑事器材更新补充之规划、保养维护及督导事项。 五重大、特殊刑案现场勘察事项。 六痕迹、化学、物理、电气、印文、影像、声纹及毒物鉴识事项。 七刑案涉嫌人之测谎及配合侦讯事项。 八其他有关鉴识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9 条 纪录科职掌如下: 一犯罪纪录规划、督导、考核、统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二犯罪纪录设备规划及改进事项。 三犯罪纪录制度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四犯罪资料搜集、制作、注记、储藏、管理及运用事项。 五犯罪纪录人员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犯罪通报、专刊编纂发行事项。 七犯罪资料查询答覆及供应事项。 八查赃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九失车 (物) 资料更新、建 (转) 档及肇事车辆 (全、半毁) 资料建档与管理及运用事项。 一○其他有关犯罪纪录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国际刑警科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来往函件、资料等处理事项。 三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各种请求调查事项。 四侦办跨国刑案及协助配合办理国内重大涉外案件事项。 五国际犯罪情报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六其他事涉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防护装备补充、汰换与损坏赔偿之规划、保养、检查、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设置标准拟定、购置、报废、汰换及保养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财产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六办公厅舍与员警宿舍营缮、租赁、分配及布置管理事项。 七驾驶、技工与工友之雇用、训练及考核管理事项。 八事务用品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九仓库各项物品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综合文稿及机要文书处理事项。 三工作计划报告及政绩交代汇编事项。 四会议筹备、召开及纪录事项。 五公文收发、缮校、档案管理事项。 六公文查询检核事项。 七文书业务检查管制考核事项。 八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出纳保管事项。 一○公库款项提存、汇贷及簿籍表报登记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秘书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3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与各项重大演习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查处事项。 三维护风纪、改善服务态度与激励士气各项活动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办理事项。 五员警申诉案件之秘书业务及案件受理移办事项。 六营缮工程及购买定制变卖财物监标、监验会办事项。 七考核评鉴与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常年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内部管理业务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刑事干部讲习班、刑事基层人员讲习班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一刑事侦防勤务、业务与办案风纪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心理辅导业务及相关表报办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督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事项。 二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三犯罪情报谘询布置、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四侦防工作实施事项。 五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教育、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指纹室职掌如下: 一指纹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指纹比对及鉴识事项。 三指纹搜集、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及制卡储存事项。 四刑案现场指纹、掌纹之支援采取及检验事项。 五指纹器材保养及维护事项。 六指纹电脑系统规划及执行事项。 七指纹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八其他有关指纹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法医室职掌如下: 一协助死亡案件遗体相验、复验、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卷宗鉴定等事项。 二生物迹证采证、检验、鉴定、建档及相关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等事项。 三亲子血缘关系鉴定事项。 四法医科学及生物迹证鉴验技术研究发展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刑事研究发展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科学及鉴识研究发展事项。 二国内外刑事科学、鉴识科技、论文、资料搜集、建档及应用事项。 三刑事鉴识科技观摩、研习、评估及整合开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刑事科学、鉴识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8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资讯研究、规划、开发及推动事项。 二刑事资料原件缩影及提供事项。 三刑事资讯运用之教育及训练事项。 四推展办公室自动化事项。 五其他有关刑事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公共关系室职掌如下: 一推展警察公共关系及便民服务工作事项。 二接待各界参观及访问事宜。 三立法院质询、考察、联络及协调工作等事项。 四监察院巡察及联系等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与大众传播媒体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警政舆情搜集、分析与处理。 七其他有关国会等机关、新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国际刑警电台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各会员国来往警务资讯传发及接收鉴验事项。 二国际警务通信规划及设备保养维护事项。 三国际警务资讯登记整理及编译事项。 四其他有关国际刑警组织警务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侦防犯罪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报、协调、支援及管制事项。 二全面缉犯及查赃之联络指挥事项。 三破案线索及秘密证人联络查证事项。 四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五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事项。 六其他有关刑案指挥管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2 条 通讯监察中心职掌如下: 一通讯监察系统之需求规划与协商建置事项。 二通讯监察系统与监察网路之操作、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各犯罪侦查机关通讯监察上线作业、统计、分析事项。 四协助各犯罪侦查机关有关通讯监察之事项。 五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案件之督导、考核及管制作业事项。 六通讯监察科技之研究。 七其他有关通讯监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23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 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24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各项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25 条 侦查队职掌如下: 一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命案、非法枪械、强盗、抢夺、性侵害、毒品、窃盗、掳人勒赎、恐吓取财、检肃流氓及帮派组合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业务、训练之规划、协调、督导及考核,爆炸案件协助处理、鉴定及搜证,防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及考核事项。 三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经济犯罪案件。 四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资讯、网路犯罪案件及电脑鉴定工作之执行。 五涉及两岸关系之重大、特殊刑案及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支援事项。 六其他各类特殊案件及交办事项。 第 26 条 警备队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拘留所看守及管理事项。 三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2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警政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事项。 二本局施政方针与工作计划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局人事考核、升迁、奖惩决定及任免拟议事项。 四本局预算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本局重要会议及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工作事项。 九重要案件及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 28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局务事项。 二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研拟事项。 三重要报告审核事项。 四主管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参加重要会议及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29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 四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30 条 科、室、中心、电台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设计、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决定或代行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31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三队务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32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或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33 条 技正、秘书、督察、研究员、组长、督察员、副组长、科员、技士、侦查员、巡官、技佐、通讯员、电务员、纪录员、指纹分析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警员、操作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3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3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电台、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36 条 本局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37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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