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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罚;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处罚;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罪处罚;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绑架勒索罪处罚;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 第五条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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