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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3]第225号、京财综[1993]14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留用比例问题,除10%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外,其余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区县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分配比例。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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