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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励对客家事务有功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客家事务专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客家政策、制度、法规之研究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客家文化之保存、创新及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对客家语言、客家民俗礼仪、客家技艺、宗教之研究及传承,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对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对客家传播媒体、文化团体与文化活动之推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六对促进族群和谐关系,具有重大贡献者。 七对促进海内外客家事务合作及交流活动,具有重大贡献者。 八对客家文化事业之开创及经营,具有重大贡献者。 九对客家地区之住宅聚落、文化产业之发展,具有重大贡献者。 一○对客家事务有其他重要功绩足资表扬者。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特殊功绩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 同一受奖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二次,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第 4 条 本奖章之请颁作业如下: 一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由其服务机关、学校向本会推荐。 二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团体向本会推荐。 三本会委员及各处、室基于业务职掌,主动提案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奖事实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 5 条 本奖章颁给时,应附发证书,载明受奖人之功绩事由。奖章及证书之式样、图说,依附表二、三之规定。 第 6 条 本奖章由本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主任委员核定,并以公开仪式颁授。 第 7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表接受。 第 8 条 公务人员获颁本奖章者,应依规定由本会送请铨叙部审查登记,并知会其服务机关。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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