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简称公路局) 为办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特设新工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监督指挥所属员工;并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 4 条 本处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员。 第 5 条 本处总务、会计、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务,由本局派员兼办。 第 6 条 本处为便利施工,得设若干工务所。所置主任一人,由公务局或附属单位或本处高级工程人员兼任,受本局所在地区工程处处长指挥监督。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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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处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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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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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一) │由本局局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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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 (二) │由本局高级工程技术│
││││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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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一六││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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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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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程司│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五○││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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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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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务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四○││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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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工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二││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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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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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本处于工程完工后裁撤之。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