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区监理所 (以下简称各监理所) 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监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长一人,承所隶属之监理所所长之命,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3 条 各监理所管制站 (以下简称各管制站) 均置稽查、站务员、书记各干人。 第 4 条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内冲要地点,派驻站务员轮班执行管制,其名额在管制站编制员额内自行编配。 第 5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区监理所兰阳管制站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 │官等职等 │员额 │备注 │ ├─────┼─────────┼───────┼──────┤ │站长 │委派第五职等或荐派│一 │ │ │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 ├─────┼─────────┼───────┼──────┤ │稽查 │委派第五职等或荐派│七 │ │ │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 ├─────┼─────────┼───────┼──────┤ │书记 │委派第一职等至第三│二 │内一人俟现职│ │ │职等 │ │雇员出缺后改│ │ │ │ │置。 │ ├─────┴─────────┼───────┼──────┤ │合计 │一○ │ │ └───────────────┴───────┴──────┘ 附注: 一现职雇员一人,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 条 管制站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站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 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