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各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处:设规划、工程计划、测勘、资料、配合五课,掌理长期年度与专案工程之规划、勘查及测量、工程概算之编拟、工程标准之编订、工程资料之搜集及保管、工程书刊之编审、发行、工程经费之策划及分配、收费公路计划及管理事项。
二新工处:设设计、工事、施工三课,掌理新辟公路工程及改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事项。
三养路处:设养护、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课,掌理省道及重要县乡道之养护,次要县乡道之督导,省道及重要县乡道改善工程之设计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划及设置、工程机械业务之策划与调配事项。
四用地处:设路权、地籍管理二课,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购、拨用及管理事项。
五机料处:设机料、采购二课,掌理机具材料之管理、维护、保养、存储及采购事项。
六监理处:设计划、督导、牌照、交通安全四课,掌理监理设施计划、汽车运输业运输安全与管理、车辆技术安全与车牌行照管理、驾驶人安全训练与驾驶管理,代办稽征税费等事项。
七资讯室:设规划设计及资料管制二课,掌理有关业务电脑化管理事项。
八行政室:设事务、出纳、产业、文书、研考、公共关系、法制七课及电台,掌理事务、现金、出纳、产业管理、文书、印信、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计划汇编、电报收发、新闻、动员及法制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4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划,重大工程计划之审定,工程标准图、重要工程设计图、规范手册之鉴定、年度工程施政计划之审议,工程技术之研究,工程技术性签办案件之核定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副总工程司四人、处长六人、主任二人、副处长九人、副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课长二十九人、电台台长一人、秘书二人、视察十三人、专员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并置帮工程司、主任课员、课员、材料管理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报务员、译电员、办事员、书记、业务士、技术士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课长三人、专员一人,并置主任课员、课员、助理员、书记等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局设会计处,置会计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课长四人 (岁计、会计、审核及统计课课长各一人) ,专员三人,并置帐务检查员、主任课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等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课长三人,并置主任课员、课员、书记等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局为办理公路养护工程,分设一、二、三、四、五,五个区工程处,并为办理艰钜工程,得设临时工程处,于完工后撤销,其组织均另定之。
第 11 条
本局为执行公路监理业务,分设五个公路监理行政区,设台北、新竹、台中、嘉义、高雄五个区监理所,其组织另定之。
第 12 条
本局为训练汽车驾驶技术人员及本局员工,分三区分别设北、中、南部汽车技术训练中心,其组织另定之。
第 13 条
本局为办理工程材料土壤试验,得设材料试验所,其组织另定之。
第 14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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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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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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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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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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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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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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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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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一│除监理处处长为专任外,余规划处、新工│
││ (五) │处、养路处、用地处、机料处处长均由副│
│││总工程司、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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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一│行政室主任专任、资讯讯室主任由正工程│
││ (一) │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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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规划处、新工处、养工处各置二人,由正│
│││工程司兼任,用地处置一人由正工程司、│
│││专门委员或视察、专员兼任,理监理处置│
│││二人均为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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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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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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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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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一一│规划处之规划、工程计划、测勘、资料四│
││(一八)│课,新工处之设计、工事、施工三课,养│
│││路处之养护、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三课,│
│││机料处之机料课课长均由正工程局、副工│
│││程司兼任,规划处配合课、养路处管理课│
│││、用地处路权课、地籍管理课、行政室法│
│││制课资讯室规划设计、资料管制课等由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专门委员、专员兼任│
│││ (现主任课员兼课暂予留用,俟出缺后由│
│││上列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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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台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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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二││
├───────┼───┼──────────────────┤
│视察│一三││
├───────┼───┼──────────────────┤
│专员│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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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三五││
├───────┼───┼──────────────────┤
│帮工程司│三五││
├───────┼───┼──────────────────┤
│主任课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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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四三││
├───────┼───┼──────────────────┤
│材料管理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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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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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业务类│一九││
│级├─────┼───┼──────────────────┤
││技术类│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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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业务类│二八││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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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业务类│四八││
│级├─────┼───┼──────────────────┤
││技术类│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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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四二九││
││(三一)││
├─┬─────┼───┼──────────────────┤
│人│主任│一││
│├─────┼───┼──────────────────┤
││课长│三││
│├─────┼───┼──────────────────┤
││专员│一││
│├─────┼───┼──────────────────┤
││主任课员│三││
│事├─────┼───┼──────────────────┤
││课员│七││
│├─────┼───┼──────────────────┤
││助理员│三│内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其中一人系由│
││││本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
│├─────┼───┼──────────────────┤
││书记│一│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室│小计│ 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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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长│一││
│├─────┼───┼──────────────────┤
││副处长│一││
│├─────┼───┼──────────────────┤
│会│课长│四││
│├─────┼───┼──────────────────┤
││专员│三││
│计├─────┼───┼──────────────────┤
││帐务检查员│五││
│├─────┼───┼──────────────────┤
│处│主任课员│八││
│├─────┼───┼──────────────────┤
││课员│一五││
│├─────┼───┼──────────────────┤
││办事员│五││
│├─────┼───┼──────────────────┤
││书记│五│内二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小计│四七││
├─┼─────┼───┼──────────────────┤
││主任│一││
│├─────┼───┼──────────────────┤
││课长│三││
│政├─────┼───┼──────────────────┤
││主任课员│二││
│风├─────┼───┼──────────────────┤
││课员│三││
│室├─────┼───┼──────────────────┤
││书记│二││
│├─────┼───┼──────────────────┤
││小计│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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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五○六││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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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各职称之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5 条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除医护人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规定办理外,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但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业人员资位或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规定之资格,并合于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准予任用外,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
第 16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交通部备查。
第 1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