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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市房[1993]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昆明市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现将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含四区八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全市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从即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其开发土地的区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等),都必须在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原来已开始预售的,必须按规定补办手续,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预售。否则,一律停止预售。 三、此项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受理审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未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私下预售的,房地产交易所不办理预售合同鉴证,产权监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等合法手续。 附件: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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