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私立学校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会) 之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第 3 条 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三千万元整,其中逾半数金额由主管机关捐助,其余由各级私立学校及相关团体筹募成立。 第 4 条 本会基金之收入来源如下: 一国内、外工商界、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条 本会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分配补助各级各类私立学校有助其校务发展之支出。 二办理募款有关业务所需经费之支出。 三其他与本会业务有关之支出。 第 6 条 本会设立基金,应于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时,专户存储,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动用。 第 7 条 本会基金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存放金融机构。 二购买公债及短期票券。 三购置自用之不动产。 四于安全可靠之原则下,经董事会同意,在基金总额二分之一额度内,转为有助增加本会财源之投资;其基金总额不含设立基金。 前项第四款所称投资,其项目应与私立学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同。 第 8 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捐款之收受、审核、分配。 二捐款收支之查核。 三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予特定私立学校之核转。 四募款资讯之搜集、募款知能之训练及募款活动之推广。 五基金孳息之运用及管理。 第 9 条 本会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负责综理会务、主持董事会议,对外代表本会;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 一机关代表四人至六人: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代表各一人,直辖市、县 (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私立学校代表六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全国性之私立学校、团体推举之。 三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机关遴选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机关聘任之。期满得连任,以一次为限。其连任方式依前项规定办理;任期届满未改聘前,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聘董事就任时为止。 第 10 条 本会第一届董事聘定后三十日内,由教育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第一届董事会于成立后,应检同捐助章程及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等有关资料,报请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后,依法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 第 11 条 本会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董事长之推选及解职。 二执行长选聘及解聘之审议。 三基金之筹措、管理及运用。 四重要规章之审核。 五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六本会不动产及基金之处分。 七业务计划之拟订及其推行之监督。 八捐款收受与分配之审议、运用及监督。 九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之核转、运用及监督。 一○依法令所定其他有关董事会之职权。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重要事项之讨论,应于会议前十日,将议程通知各董事,并函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派员列席。 第 12 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第十款依法令所定有关董事会之职权属重要决议事项者,亦同。 本会开会时,各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 13 条 本会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机关就学者、专家、政府相关机关人员及社会公正人士遴聘之,监察本会事务之执行,其职权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价证券之稽核。 二业务、财务状况及基金运用之监督。 三预算及决算表册之查核。 第 14 条 本会董事、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得支领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 15 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聘任之。 本会得分组承办董事会决议事项及本会相关业务。 第 16 条 本会董事、监察人在任期中因职务变更或因故出缺,其为政府机关指派者,由该机关另行改派人选补足原任期;其为私立学校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者,依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产生后,由主管机关聘任补足任期。 董事长出缺,依前项规定补任董事缺额后,再由董事互选董事长。 新任董事长应就执行长人选重新提名后,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聘任之。 本会新旧任董事长、执行长,应按期办理交接。 第 17 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本会业务计划及预算书表,应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前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会会务报告、决算报告及财产清册,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8 条 本会设立基金、不动产及财团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之捐赠,非经董事会审核决议通过及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处分。 第 19 条 本会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