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处水利规划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灌溉排水、灌溉试验、区域排水工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事项。 二河川综合治理计划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及海岸变迁、海岸水文气象调查事项。 三水资源调查、系统分析、水资源开发计划之调查、规划、研究事项。 四水工及数学模型试验、研究事项。 五地质钻探、调查、岩石土壤力学、工程材料试验及地下研究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经济部水利处处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研究员、秘书、课长、副研究员、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 7 条 本所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所得依业务需要,以任务编组设规划队、试验站,并各置队长或主任;所需人员均由本所调兼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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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处水利规划试验所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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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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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简任第十一职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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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长│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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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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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5) │由研究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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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荐任第八职等│1 │一行政室。│
│││(1) │二试验站主任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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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2) │规划队由正工程司│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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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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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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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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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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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荐任第七职等│10││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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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40││
││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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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3 ││
││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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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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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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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事├──┼─────────────┼──┼────────┤
│室│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1 ││
│││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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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计│主任││││
│室├──┼─────────────┼──┼────────┤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2 ││
│││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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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风│││││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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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2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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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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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经济部水利处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