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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掌理下列事项: 一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理、工矿及土石采取管理、观光游憩管理、林业经营、林地管理、违规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其他与水源水 质水量相关事项。 二集水区治理、河川治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环境改善维护、水质污染等之公害防治、下水道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设二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必要时并得分课办事。 第 4 条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文书、研考、印信、档案、事务、财产、出纳、公共关系、法制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 5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经济部主管次长兼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由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县政府各派员兼任,襄理会务;置委员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员兼任之: 一内政部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六人。 三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台北市政府代表六人。 六台北县政府代表六人。 第 6 条 本会每三个月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副主任委员亦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列席。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专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8 条 本会置组长、室主任、技正、课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9 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一人至三人。 第 10 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本会置会计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经济部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委员││ (一) ││ ├────┼─────────────┼───┼───────┤ │副主任委││ (二) ││ │员││││ ├────┼─────────────┼───┼───────┤ │委员││(二一)││ ├────┼─────────────┼───┼───────┤ │执行长│简任第十一职等│一││ ├────┼─────────────┼───┼───────┤ │组长││ (二) │由技正兼任。│ ├────┼─────────────┼───┼───────┤ │室主任│荐任第九职等│一│秘书室。│ ├────┼─────────────┼───┼───────┤ │技正│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四│内一人得列简任│ ││││第十职等。│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五││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二四││ ││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三││ ││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一二│内六人得列荐任│ ││││第六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四││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二│内一人俟留用雇│ ││││员出缺后改置。│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一││ │员││││ ├────┼─────────────┼───┼───────┤ │助理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一││ ├────┼─────────────┼───┼───────┤ │会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一││ ├────┼─────────────┼───┼───────┤ │佐理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一│得列荐任第六职│ ││││等 (系由本职称│ ││││一人与助理员职│ ││││一人合并计给) │ ││││。│ ├────┼─────────────┼───┼───────┤ │合计││六○ (││ │││二六) ││ └────┴─────────────┴───┴───────┘
第 13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订定,报经济部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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