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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利法规定应执行事项。 二水利工程之规划、管理、兴办与县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协助及监督事项。 三水道变更、防护及其治理计划线之划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兴建及其维护管理事项。 四水库安全、水库管理、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及其水源涵养保护之执行事项。 五水权事务管理及监督之协助事项。 六水资源调查、开发、利用、保育经营管理之执行及整体统筹调配之协助事项。 七协调办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经理之整体调查规划、拟定治理计划及协调水土资源经理分工事项。 八自来水法及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规定原由省执行事项。 九水文测验、调查及基本资料建立等有关事项。 一○水利工程技术研究发展、管考与规划试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八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必要时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处设资讯室,掌理有关资讯业务之规划、开发及管理事项。 第 5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6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经济部部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置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 第 7 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专门委员、主任、科长、正工程司、秘书、视察、副工程司、专员、助理工程司、科员、办事员、书记。 第 8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长、视察、专员、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视察、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 │││员额│员额││ ├─────┼───────┼──┼──┼──────────┤ │处长│简任第十三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简任第十三职等办理│ │││││。│ ├─────┼───────┼──┼──┼──────────┤ │副处长│简任第十二职等│三│三│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简任第十二职等办理│ │││││。│ ├─────┼───────┼──┼──┼──────────┤ │总工程司│简任第十一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 ├─────┼───────┼──┼──┼──────────┤ │主任秘书│简任第十一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 ├─────┼───────┼──┼──┼──────────┤ │组长│简任第十一职等│八│八││ ├─────┼───────┼──┼──┼──────────┤ │副总工程司│荐任第九职等至│三│三││ ││简任第十职等││││ ├─────┼───────┼──┼──┼──────────┤ │专门委员│荐任第九职等至│八│八││ ││简任第十职等││││ ├─────┼───────┼──┼──┼──────────┤ │主任│荐任第九职等至│一│一│一资讯室主任。│ ││简任第十职等│││二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 │││││任第九职等至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科长│荐任第九职等│一一│一一│十一人专任,另二十人│ │││ (二│ (二│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四五│四五│一内一四人得列简任│ ││第九职等│││第十职等。│ │││││二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 │││││任第八职等至第九│ │││││职等办理。│ ├─────┼───────┼──┼──┼──────────┤ │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三│三│内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 ││第九职等│││等。│ ├─────┼───────┼──┼──┼──────────┤ │视察│荐任第八职等至│四│四││ ││第九职等││││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六○│六○││ ││第八职等││││ ├─────┼───────┼──┼──┼──────────┤ │助理工程司│委任第五职等至│七二│七二││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科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三四│三四││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一三│一三││ ││第五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七│七││ ││第三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九职等至│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事││简任第十职等│││、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室│││││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科长│荐任第九职等│二│二││ │├───┼───────┼──┼──┼──────────┤ ││视察│荐任第八职等至│一│一││ │││第九职等││││ │├───┼───────┼──┼──┼──────────┤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至│二│二││ │││第八职等││││ │├───┼───────┼──┼──┼──────────┤ ││科员│委任第五职等或│七│七││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会│会计主│荐任第九职等至│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计│任│简任第十职等│││、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室│││││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科长│荐任第九职等│三│三││ │├───┼───────┼──┼──┼──────────┤ ││视察│荐任第八职等至│二│二││ │││第九职等││││ │├───┼───────┼──┼──┼──────────┤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至│三│三││ │││第八职等││││ │├───┼───────┼──┼──┼──────────┤ ││科员│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八│一八││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九职等至│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 │风││简任第十职等│││、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室│││││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视察│荐任第八职等至│一│○││ │││第九职等││││ │├───┼───────┼──┼──┼──────────┤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至│二│二││ │││第八职等││││ │├───┼───────┼──┼──┼──────────┤ ││科员│委任第五职等或│六│六││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合计│三二│三二││ ││五 (│四 (││ ││二○│二○││ ││) │)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处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视察、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任第十三职等│1 ││ ├────┼─────────────┼──┼────────┤ │副处长│简任第十一职等│3 ││ ├────┼─────────────┼──┼────────┤ │总工程司│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1 ││ ├────┼─────────────┼──┼────────┤ │主任秘书│简任第十职等│1 ││ ├────┼─────────────┼──┼────────┤ │专门委员│简任第十职等│3 ││ ├────┼─────────────┼──┼────────┤ │副总工程│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3 ││ │司││││ ├────┼─────────────┼──┼────────┤ │组长│荐任第九职等│2 │一其中六人由正│ │││(6) │工程司兼任。│ ││││二土地、材料组│ ││││组长专任;综│ ││││计、水源、河│ ││││川、工务、农│ ││││水、水政组组│ ││││长兼任。│ ├────┼─────────────┼──┼────────┤ │主任│荐任第九职等│1 │秘书室、资讯室;│ │││(1) │资讯室主任由正工│ ││││程司兼任。│ ├────┼─────────────┼──┼────────┤ │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4 ││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46│内十一人得列简任│ ││││第十职等。│ ├────┼─────────────┼──┼────────┤ │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5 ││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11│内二十人由正工程│ │││(20)│司兼任。│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60││ ├────┼─────────────┼──┼────────┤ │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77││ ││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37││ ││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13││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7 ││ ├─┬──┼─────────────┼──┼────────┤ │人│主任│荐任第九职等│1 ││ │事├──┼─────────────┼──┼────────┤ │室│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4 ││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7 ││ │││至第七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九职等│1 ││ │计│主任││││ │室├──┼─────────────┼──┼────────┤ ││副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统计。│ ││任││││ │├──┼─────────────┼──┼────────┤ ││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3 ││ │├──┼─────────────┼──┼────────┤ ││帐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3 ││ ││检查││││ ││员││││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18││ │││至第七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九职等│1 ││ │风│││││ │室├──┼─────────────┼──┼────────┤ ││专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 ││课长│荐任第八职等│2 ││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6 ││ │││至第七职等│││ ├─┴──┴─────────────┼──┼────────┤ │合计│325 ││ ││(27)││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 12 条 本处视实际需要,得于重要地区及河川流域设各区水资源局及各河川局;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本处为办理水利事业之调整、试验、研究及规划事项,得设水利规划试验所;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3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经济部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发布之第九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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