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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处务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处务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 依本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设各司、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室及各种委员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得因业务繁简,随时调整职掌;必要时在法定科数范围内增设新科,或以一科兼办他科事项。 第 5 条 部长综理本部部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参事、研究委员、副司长、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秘书、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管理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办事项。 第 7 条 参事室掌理人事法规之审核、编辑;人事制度改进之建议;铨叙事例初稿之编审暨不属于本部其他各单位法规之拟订与解释及其他交办事项。研究委员掌理与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专案之研究、建议及其他交办事项,并在参事室办公。部长得就参事中,指定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 8 条 法规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之综合规划研究暨审议;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公务员服务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暨审议;公务人员差假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中央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职务之归系列等暨其标准之审议;人事、主计、政风机构设置与变更之审核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地方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职务之归系列等暨其标准之审议;人事、主计、政风机构设置与变更之审核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9 条 铨审司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行政院、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卫生署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升迁、医事人员人事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内政部、国防部、侨务委员会、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教育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台湾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台湾省谘议会、金门县议会、连江县议会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公务人员褒奖、激励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直辖市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直辖市议会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聘用、派用人员人事法制之研拟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五第五科掌理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财政部、蒙藏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及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0 条 特审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员、关务人员、政风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员、主计人员、审计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员、消防人员、海岸巡防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营事业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1 条 退抚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公教人员保险制度之研究发展;保险业务财务之督导稽核;保险俸给暨要保案件之处理与其他相关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政务人员退抚制度之研究规划;政务人员退职及抚恤案件之审核;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法务部及经济部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公务人员退休制度之研究规划;国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北市政府及台湾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台北市议会、台湾省谘议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务人员抚恤制度之研究规划;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所属各委员会、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高雄市议会、金门县议会、连江县议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2 条 人事管理司分设四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叙资、考绩、考成及考核之审核事项;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通讯、会报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公务人力调查评估、人才储备、人才通报系统服务、模范公务人员登记与表扬、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选拔与表扬、人事专业奖章核颁、搜集研析大陆地区人事法制资料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公务人员专书阅读心得写作之评审及奖励、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统一管理与铨叙审定证明之核发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务人员各类勋章、奖章及聘用人员资料之登记、人事制度研究改进相关事项之筹办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3 条 总务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制及印信典守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保管、检调、清理、安全维护、其他档案管理作业及相关设施等事项。三第三科掌理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等事项。四第四科掌理本部工程、财物及劳务等采购事项;工友管理、车辆管理、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员工福利管理、办公厅舍管理及环境清洁管理等事项;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及招待事项;及其他各种有关庶务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政策小组会报、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部局会谈之议事、纪录;部长出席院会有关资料之整理;本部年度工作报告暨其他相关资料之研编、汇办;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舆情资料之搜集分析;本部行事纪要资料之汇整;图书保管及机要文件之处理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业务会报之议事、铨叙工作资料之搜集、陈情案件之统计分析;部史资料之搜集管理;外宾之接待;本部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之汇编及分工列管;重要方案、法案与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院会决议及部、次长函件与指示事项之列管;各单位公文管制、文书稽催查询、工作简化及法案联系小组幕僚作业等事项。 第 15 条 资讯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铨叙业务有关各种资讯作业系统之统筹规划、开发、维护及全国人事资讯作业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行政管理有关各种资讯作业系统之统筹规划、开发及维护;各项资讯软硬体设备之租购及资讯安全管理维护等事项。 第 16 条 人事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三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四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8 条 统计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9 条 政风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六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20 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人事法规之审议,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常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相当职务人员派兼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21 条 本部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办理诉愿案件,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相当职务人员,具有人事法制专长者派兼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22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本部公文须送请部长决行。其经部长授权者,得依前条规定由被授权者代行。 第 24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本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本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5 条 本部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6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部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 27 条 本部工作检讨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简任人员、荐任主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检讨会议办法另定之。 第 28 条 本部业务会报之会报事项及组成,由部订定之。 第 2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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