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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优良文学杂志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励台湾地区优良文学杂志,提升国内文艺水准,特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以当年八月一日止发行已满一年并按期出版之文学杂志。 第 3 条 每年以奖励五家为原则,各颁发奖座及新台币壹拾万元至参拾万元不等之奖金。 前项奖励名额,评审委员会得为增减或从缺之决定。 第 4 条 本奖励由文学杂志社自行提出申请。 第 5 条 申请者需填具申请书 (申请表格如附件,附件从略) ,连同近一年 (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 之杂志合订本六册或每期各六册,于当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挂号邮寄 (以邮戳为凭) 或迳送本会第二处。 前项书表由本会备索。 第 6 条 评审工作由本会遴聘学者、专家及具丰富实务经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 7 条 得奖杂志由本会择期公开颁奖,颁奖日期另行公布。 第 8 条 得奖杂志若因该年度刊登图文涉及侵害他人权利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者,其得奖应为无效,本会追缴其奖金及奖座。 第 9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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