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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颁发部门】 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如实反映安全工作状况,增加旅游者的安全感、信任感,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市实行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旅游安全单位”挂牌,是指有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局徽和“旅游安全单位”中英文字样的标志牌。 第三条旅游安全单位是指经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并颁发“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的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厅和各类旅行社等。 第四条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既是反映一个旅游企业单位安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荣誉牌。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旅游安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领导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大单位应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安全保卫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安全经费落实。 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旅游安全管理的责、权、利落实到各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条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重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破坏等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年度无重大案件、事故;无旅游者伤亡、贵重财物盗窃案件。员工500人以上,车辆50台以上,客房300间以上的单位,重大案件,事故在一个以内,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内。其余单位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下。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财物盗窃案件,经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健全旅游者保险制度和境外人员紧急救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经营旅游业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按时上报安全工作有关情况、总结、报表等。 第三章旅游安全单位挂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凡具备条件的单位,直接向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申报。 第十七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挂牌,并通报全行业。 第四章旅游安全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对上级有关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等及时传达贯彻,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保卫人员业务培训,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协调旅游单位之间和旅游单位与其它部门之间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审查,适时表彰奖励。 第五章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旅游安全的奖励: (一)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一年时间的,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表扬。 (二)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二至三年时间的,除通报表扬外,将给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表彰奖励。 (三)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四至五年的,除按本条二款执行外,将给单位表彰奖励。 (四)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十年以上的,将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确属单位原因,发生案件、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发生超过限额一件以内的,由单位及时制定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二)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的,通报全市旅游行业。 (三)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以上,或发生特大案件、事故,以及隐瞒案件、事故的,将撤销“旅游安全单位”标志,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五条凡被撤销标志牌的单位,必须待一年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才能申报挂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因条件不具备或不及时申报等未获旅游单位标志牌的,旅游年检、评选先进等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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