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处理会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在会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处理会务。 第 5 条 委员之权责如左: 一委员会议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与施政计划之审议。 三应提出委员会议决议案件之审议。 四对委员会议之提案。 五承办轮分及主任委员指定核办违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项。 六其他主任委员分办事项。 第 6 条 本会设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企划处、法务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各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7 条 第一处、第二处各按其主管事业别掌理左列共同事项: 一关于市场范围之认定与研究事项。 二关于事业市场占有率之分析事项。 三关于独占事业之认定与检讨事项。 四关于独占事业产销行为动态之掌握事项。 五关于独占事业禁止行为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事业结合动态之掌握事项。 七关于事业结合申报案件之审查事项。 八关于事业结合申报审查基准之研订事项。 九关于事业结合应申报而未申报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事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而为结合案件,或有同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情形之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事业申报后经中央主管机关禁止其结合而为结合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事业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对于结合所附加负担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三关于事业联合行为之调查事项。 一四关于违法之事业联合行为之处理事项。 一五关于事业申请联合行为许可案件之审查事项。 一六关于事业申请联合许可行为审查基准之研订事项。 一七关于许可联合行为之监督与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事业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及协调事项。 第 8 条 第一处分设四科,其主管行业如左: 一第一科: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及旅馆业。 二第二科:运输业、仓储业、通信业及国际贸易业。 三第三科:金融业、保险业、不动产业及工商服务业。 四第四科:农林渔牧业、狩猎业、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 第 9 条 第二处分设四科,其主管行业如左: 一第一科:食品制造业、饮料及菸草制造业、纺织业、成衣及服饰品制造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制造业、木竹制品及非金属家具制造业、造纸、纸制品及印刷出版业。 二第二科:化学材料制造业、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及煤制品制造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塑胶制品制造业。 三第三科:金属基本工业、金属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修配业电力及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运输工具制造修配业精密器械制造业、杂项工业制品制造业。 四第四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水电燃气业、营造业、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 第 10 条 第三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事业限制转售价格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对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 关于无正当理由对他事业给予差别待遇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他事业不为价格竞争参与结合或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六)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获取他事业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技术秘密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七) 关于不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事业活动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仿冒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商品表征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仿冒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营业、服务表征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 关于仿冒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 关于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资料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多层次传销事业动态资料之掌握及检查事项。 (三) 关于多层次传销行为之管理、督导事项。 (四) 关于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第 11 条 企划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平交易政策之拟订事项。 (二)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之汇办、编拟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 关于本会中、长程施政方针、施政计划之汇办、编拟及管制考核事项。 (四) 关于公平交易业务之研究改进、管制考核事项。 (五) 关于重大案件之列管查证、年终考核事项。 (六) 关于对本会业务质询之汇办事项。 (七) 关于本会部门发展计划之规划、研拟事项。 (八) 关于公平交易综合性方案之研拟事项。 (九) 其他有关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应由本会办理公告事项之综合规划、办理事项。 (二) 关于国内外公平交易产业资料之搜集、研究分析事项。 (三) 关于本会工作报告之研拟、汇编事项。 (四) 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宣导事项。 (五) 关于执法专业人才培训之规划事项。 (六) 其他有关公平交易企划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国内外总体经济情势分析事项。 (二) 关于国内产业经济研究分析事项。 (三) 关于公平交易经济分析事项。 (四) 关于公平交易专题之规划、研析事项。 (五) 其他有关经济分析事项。 第 12 条 法务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研拟与修订事项。 (二) 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疑义释答事项。 (三) 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与其他法规适用上法律意见之提供事项。 (四) 关于公平交易法制之规划、协调事项。 (五) 关于公平交易法规审议作业之处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国内公平交易有关法规资料之搜集、分析、研究、编印事项。 (二) 关于外国有关法规、判例资料之整理、翻译、研究、分析及编印事项。 (三) 关于法规资料之建档与系统之建立事项。 (四) 关于涉外有关公平交易法律事务之联系、协调、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公平交易法刑事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二) 关于违反公平交易法行政罚锾欠缴者强制执行之声请、处理事项。 (三) 关于民、刑事诉讼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 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13 条 秘书室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议事、机要事项。 (二) 关于政令宣导、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 关于中外人士参观访问、拜会之接待事项。 (四) 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五) 关于服务台服务事项。 (六) 关于本会综合业务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 关于公文之收发、分办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稽催、查询事项。 (四) 关于公文之缮校事项。 (五) 关于本会公报、刊物之编印发行事项。 (六) 关于档案之分类、管理事项。 (七) 其他有关文书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财产、物品等之采购、验收事项。 (二) 关于办公厅舍之营缮、维护、环境清洁管理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事项。 (四) 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事项。 (五) 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财产、物品等之管理事项。 (二) 关于办公用品之领发、保管事项。 (三) 关于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报废事项。 (四) 关于办公厅舍及公有财产安全之防护事项。 (五) 关于经费之出纳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六) 关于图书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七) 关于本会员工薪饷之发放事项。 (八) 其他有关财物保管收发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 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 关于本会组织编制、办事细则之研拟事项。 (四) 关于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力之规划事项。 (六) 关于工作简化之推行、督导事项。 (七) 关于本会人员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及铨审案件之拟议、核 转事项。 (八) 关于专长审评及人才培育事项。 (九) 关于人事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一○) 关于职员人事之评议事项。 (一一) 关于职员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二) 关于经管财物人员之保证事项。 (一三) 关于员额设置标准之研拟事项。 (一四) 关于本室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核签、拟办事项。 (二) 关于纠举、弹劾、惩戒、控告、停职复职案件之处理、核转事项。 (三) 关于本会人员训练、进修及出国考察与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五) 关于服务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六) 关于革新政治风气及便民服务事项。 (七) 关于交接及宣誓事项。 (八) 关于庆典及纪念等集会之筹划事项。 (九) 关于待遇、各项补助费、实物配给之核发拟办事项。 (一○) 关于公务人员保险、福利及康乐活动之规划、拟办事项。 (一一) 关于公务人员辅建住宅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二) 关于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审议、核转事项。 (一三) 关于职员名籍册之整理、保管事项。 (一四) 关于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事项。 (一五) 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六) 其他有关奖惩、待遇、福利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预 (概) 算之编审、执行事项。 (二) 关于动支预备金、经费流用及申请保留经费之处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分配预算之编审、修改事项。 (四) 关于本会岁入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 关于本会岁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六) 关于岁出预算之控制、查核事项。 (七) 关于各种补助费、人事费之审核事项。 (八) 关于差旅费之审核事项。 (九) 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及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 关于设立预算负担之契约审核签证事项。 (一一) 关于本室综合业务及各项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会会计报告及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 关于帐务登记及凭证送审事项。 (三) 关于传票及支付凭单之签发事项。 (四) 关于公务成本及工作绩效报告事项。 (五) 关于公款支付期限报表之汇编、查核事项。 (六) 关于凭证及传票之整理、保管事项。 (七) 关于财产报废及查核事项。 (八) 关于暂收 (付) 款、保管款、代收款之处理、查核事项。 (九) 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一○) 会计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一一) 关于本室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第 16 条 统计室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主管事务有关专案调查之规划、设计事项。 (二) 关于第一目所列调查方案、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之研拟事项。 (三) 关于第一目所列调查范围、对象、调查项目及定义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第一目所列调查母体资料之搜集及调查名册之编制事项。 (五) 关于调查资料之整理、分析及报告编印事项。 (六) 交办及其他有关本科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会办理各项调查结果之综合分析及运用事项。 (二) 关于本会公务统计方案之研订、分析及管理。 (三) 关于国内外公平交易统计资料之搜集、交换、管理、研究分析、比较事项。 (四) 关于各项执行公平交易业务需用次级资料之整理、分析事项。 (五) 关于本室主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六) 其他有关公平交易统计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会电子计算机应用作业系统及办公室自动化作业系统之规划、研究、分析、设计、撰写、测试及维护事项。 (二) 关于本会电子计算机作业技术规划之编订、推行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本会运用个人电脑及网路之应用谘询及技术支援。 (四) 关于应用系统外包规划设计之监控及管理。 (五) 关于本会电子计算机推广、讲习、训练、进修及研发事项。 (六) 关于本会与其他单位资讯交流之规划、办理及考核事项。 (七) 其他有关资讯软体作业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本会电子计算机硬体系统之计划、建立及换装、监控维护管理事项。 (二) 关于本会电子计算机系统之操作及安全、保密事项。 (三) 关于各项作业处理程式及资料档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 关于系统工程、机器操作、资料管制有关文件之汇整建立事项。 (五) 关于资料登录、电子计算机作业、媒体及消耗品之管理。 (六) 关于电脑机房之管理维护。 (七) 关于电脑操作排程之安排与作业进度之管制。 (八) 其他有关系统操作之作业事项。 第 17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会文稿之综核、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分配事项。 三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事项。 四关于与各机关之联系、协调及质询调查案件之分办事项。 五关于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七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重大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公 (发) 布、废止、修正案件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立法院审查本会有关法律案之列席事项。 六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事项。 七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 21 条 本会职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 22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 23 条 本会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主任秘书及各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第 25 条 本会设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主管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26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