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统筹处理香港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香港事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 第 2 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组:关于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二商务组:关于经贸、投资及商业往来等事项。 三新闻组:关于新闻发布、文化交流及资讯服务等事项。 四联络组:关于学术、教育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服务等事项。 五综合组:关于资料搜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 第 4 条 本局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用人员。 第 5 条 为办理第二条所定各项业务,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应征得本会同意后派员至本局工作。 前项人员依其所派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本局之指挥监督。不服从指挥监督或不适任者,本局得报请本会核转原派机关调整。 各机关所派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任派之。 第 6 条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本局局长初评后,报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复核。原派机关核定结果与本局局长初评不同,致受考人年终考绩、考成变更等次者,原派机关应述明原因,函知本会转本局局长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其主管机关初评后,迳送原派机关复核。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须受本局局长每半年一次之平时考核,并报由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平时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后,迳送原派机关参考。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 本局对外名称得视情势另定并报本会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组得以个别名称对外工作。 第 9 条 本局局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理局务;副局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本会就局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务。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