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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役政署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役政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署设征集组、甄训组、管理组、权益组、召集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分别掌理本署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征集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全般兵源政策计划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关于兵役征集法规之研拟、修正、解释事项。 三关于各级地方政府应办征集处理及延期征集业务之策划、督导事项。 四关于役男兵籍调查、免役、禁役、缓征、服补充兵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役男服常备兵役年度员额配赋、抽签、征集、入营输送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预备军官考选及征训之协调事项。 七关于侨民 (生) 、香港、澳门、大陆来台役男服役事项。 八关于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出境、换发护照事项。 九关于役男入营座谈会、恳亲会、新训中心参访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关于役男征兵检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关于体位区分标准及役男体复检相关法令之研拟、修正、解释事项。 一二关于役男体位判等、申请改判体位、验退处理之规划、督导及审查事项。 一三关于替代役役男验退及因病停役处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役男体位审查委员会运作及役男申请改判体位、验退疑义处理等事项。 一五关于检查医院、复检医院之指定、协调、争议处理及考核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征集作业事项。 第 5 条 甄训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替代役甄训相关法令之研拟、修正、解释事项。 二关于替代役审议委员会之综合事项。 三关于替代役提前退役业务之处理等事项。 四关于各需用机关替代役年度及四年需求调查评估事项。 五关于替代役意愿调查、申请、征集、输送、甄选、分发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各种役政及替代役训练计划之拟订、规划、督导事项。 七关于替代役役男军事基础训练、专业、在职训练之推动事项。 八关于替代役师资培训、储备之推展事项。 九关于替代役训练经费、教材、表报及成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其他有关甄训业务之事项。 第 6 条 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替代役服勤管理法令之研拟、修正、解释等事项。 二关于各种役政及替代役业务之参访、督考与年度评比及年终检讨会等事项。 三关于妨害兵役、替代役申诉、征兵处理与因案停役等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维护役政风纪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报及争议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各需用机关服勤管理要点审核事项。 八关于替代役役男请假、奖惩法规增修事项。 九关于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间辅导教育及奖惩办理事项。 一○关于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之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管理业务事项。 第 7 条 权益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常备役及替代役服役役男权益法令之研拟、修正、解释等事项。 二关于常备役及替代役役男留守、复职、慰劳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关于常备役及替代役役男优待及扶 (慰) 助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关于替代役役男医疗、就诊规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之研拟、规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替代役抚恤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关于常备役及替代役役男伤残慰助金、安养津贴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关于伤残鉴定之指定医院协调、争议处理事项。 九关于替代役安全济助基金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死亡军人及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者之安葬、纪念、祭祀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关于地方军人公墓 (忠灵祠) 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关于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给、主副食费与年终工作奖金之发放及相关法规之研拟、修正、解释等事项。 一三关于替代役需用机关役男经理物品之策划、采购、补给、保管、维护等事项。 一四关于配合支援相关替代役非常事变之后勤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权益事项。 第 8 条 召集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替代役役男役籍、编管、召集及役政资讯相关法令之研拟、修正、解释事项。 二关于替代役役男平时演训事项。 三关于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替代役役男身分证、服役期满退役之核定与证书制发及管理、督导事项。 五关于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之回役处理事项。 六关于常备役役男退伍、归休、复员、解除召集、辅导就业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关于后备军人缓、逐、尽召及动员、临时召集之督导协调事项。 八关于后备军人及替代役役男服役后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直辖市、县 (市) 政府有关替代役辅助勤务编组之作业、督导事项。 一○关于国民兵管理、兵役协 (分) 会案件处理事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关于年度非常事变时替代役辅助勤务召集准备计划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关于一般申请替代役召集服勤之核定及紧急申请召集之核备事项。 一三关于直辖市、县 (市) 政府替代役编组及作业之协调、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军事人力分配运用及人口政策之协调事项。 一五关于灾害防救紧急应变业务事项。 一六关于役政资讯化作业之规划、处理、管理及考核事项。 一七关于役政资讯网路监控管理与系统规范及系统更新之规划事项。 一八关于本署资讯系统规划、处理、管理及考核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召集与资讯及役籍管理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署施政方案、计划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本署由院列管、部会列管、自行列管之选定、管制考核、年度施政计划执行情形及年度考成事项。 三关于世界各国兵役制度及兵役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四关于兵役业务权责划分及联系合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本署年度为民服务之推展事项。 六关于兵役节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七关于本署署务会报、年度业务检讨会之议事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署工作报告、简报及年鉴之撰拟、汇编事项。 九关于文书稽催、公文处理与及时效统计、公文品质查考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一○关于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列管事项之管制考核。 一一关于本署业务督考与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一二关于院长、部长电子信箱及民众申办案件电子化单一窗口相关事项。 一三关于公共关系与文宣品印制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四关于兵役业务之宣传及活动事项。 一五关于役政通讯之制作事项。 一六关于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一七关于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与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及缮校事项。 一八关于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及电子邮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一九关于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与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及清理事项。 二○关于事务管理规则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工友之管理事项。 二一关于车辆、器材、装备之采购、分配、督导、管理事项。 二二关于办公厅舍各项设施之安全维护事项。 二三关于本署年度立法计划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四关于役政法规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之审查、整理、编印事项。 二五关于役政法规解释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二六关于役政业务诉愿案件之受理、分案、管理事项。 二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人力调配之运用事项。 二关于职员升迁考核、派免迁调、铨审动态、请任、免任案件之核办事项。 三关于各职务之设置、归系、撤销、异动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人事机构之设置、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及人事人员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署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关于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关于人才储备、员额评鉴事项。 八关于职员训练、进修、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核办事项。 九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国探亲、观光案件之核办事项。 一○关于职员待遇、福利、互助、加给及各项补助事项。 一一关于职员意见反映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职员退休、资遣、保险、抚恤及慰问事项。 一三关于员工文康及团体活动之规划事项。 一四关于人事资料管理、登记、查报、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五关于人事法规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岁入、岁出预 (概) 算之筹划、汇编及报核事项。 二关于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三关于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四关于预备金、专案动支经费之汇核申报事项。 五关于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会计簿籍之登记、结算事项。 七关于会计报告、收支执行状况月报表与工作进度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 八关于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九关于经费流用与应付岁出款保留案件之汇编及申报事项。 一○关于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务收支及财物管理之查核事项。 一一关于岁入、岁出半年结算与决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一二关于公告金额以上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 一三关于债权、债务及各种契约之会核登记事项。 一四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五关于专案调查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七关于本署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之预防事项。 八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一○关于本署政风组织及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3 条 本章所列各组、室 (以下简称各单位) 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 14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关于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关于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解释之核定事项。 四关于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关于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荐任非主管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七关于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关于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九关于部、次长交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役政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关于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关于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关于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关于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关于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关于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组长、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组 (室) 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审核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代行裁决事项。 六关于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专门委员、简任秘书及简任督察之权责如下: 一关于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关于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关于役政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关于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关于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19 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拟议、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关于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20 条 秘书、督察、编审、技正、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处理公务,以及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3 条 本署每年召开役政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4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25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 26 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27 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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