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依中央国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二条规定,设中央国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由下列机关指派代表组成之: 一内政部。 二财政部。 三行政院主计处。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前项各机关除内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余指派代表一人参加。 第 3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中央国民住宅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部长就第二条之代表中指派之。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内政部有关业务人员调兼,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日常事务。 第 6 条 本会置干事二人至五人,由内政部有关业务人员调兼。 第 7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本会得推派委员或调派业务有关人员,就本基金运用情形作实地调查,并提会报告。 第 9 条 本会之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视实际情形,酌支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会所需之经费,于本基金项下编列管理费支应。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