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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经济部与圣地牙哥经济部了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台北经济部与圣地牙哥经济部了解备忘录 前言: 在亚太经济合作会议 (APEC) 智慧财产权专家小组 (IPEG) 架构下,为增进共同关系及经验,台北经济部与圣地牙哥经济部,以下称为“双方”,鉴于 便于台北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与圣地牙哥经济部工业财产局间建立永久性对话。 便于共同努力以更有效保护商标及专利 (发明、新型、及新式样) ,造福使用者及消费者。 便于双方关系之建立、资讯交流及关于一般工业财产,特别是商标及专利之推动、宣导及保护之相互合作。 双方掌有人力、技术及物力,且具有法律能力,足以达成本备忘录之目标及履行本备忘录所定义务。 爰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目标及范围 (一) 关于商标及专利制度之实务、推动及宣导之合作。 (二) 关于商标及专利法律之现代化、管理、调和及发展之资讯,特别是有效的立法计划及法学方面之资讯,建立顺畅之交流管道。 (三) 本备忘录涵盖双方就各自法定职权内所掌专利、商标之各项事宜。 第二条:会议 为交换工业财产权 (商标及专利) 之现行资讯,双方将定期轮流在圣地牙哥及台北举行会议。会议周期及日期应经双方同意。 第三条:出版品交换 在本备忘录架构下,双方交换各自之出版品。出版品清单应经双方同意。 第四条:交换资讯系统之资讯 缔约任一方愿提供他方其资讯系统之有关资讯。该项资讯主要包括资料处理系统、前置自动检索及支援产品分类、服务及图文记号之电子工具等技术事项。 第五条:前置检索及审查实务 双方交换关于审查及商标注册实务之资讯,特别是交换有关产品分类、前置检索、审查及异议程序之观点及经验。 双方也将以同样方式,交换专利审查实务、产品分类、最先进之检索系统及专利注册之资讯。 第六条:专家交流 依本备忘录之合作,包含共同努力在台北及圣地牙哥训练技术专家并筹办商标及专利制度之说明会、会谈及研讨会。此外,双方将互相邀请参与个别举办且符合本备忘录共同目标之活动。 双方愿执行专家交流,且在此之前将改进实务训练及实习计划。 第七条:训练及资讯交流之活动 双方将共同筹办及执行推广商标制度及增进商标可能使用人认识该制度之活动。 第八条:法律事项 双方将告知彼此相关之法律议题,特别是有关最新行政命令、法律及实务之发展。 第九条:备忘录之修改 双方将定期检讨本备忘录条款,并依其结论进行修改。 第一○条:邮寄 有关执行本备忘录之任何通知,应以书面为之,并引述本备忘录。 第一一条:费用 除另有协议,原则上缔纳一方应自行负担其官员与专家赴缔约他方或其他机构之旅费。 第一二条:生效 本备忘录自缔约双方签署之次日生效。 本备忘录分别于台北及圣地牙哥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三种约本同一作准。惟遇解释上有歧异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台北经济部 签署人:陈瑞隆 职称:经济部次长 日期:25/04/2002 圣地牙哥经济部 签署人:Alivaro 职称:经济部次长 日期:21/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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