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评议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届评议会之聘任评议员,依本院组织法第七及第十条之规定,分为数理科学、生命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三组,每组名额,至少十人,三组总额,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届评议会规定之。 第 3 条 评议会应于本届评议员任满前五个月,组设下届评议员提名委员会办理各组候选人提名,并通知各组院士,得以五人之联署,注明理由,向提名委员会提出本组评议员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就本会及院士所提者,合并提出各组候选人。其人数,至少应为当选名额之倍数。必要时,院士得以五人之联署,向院士会议提出评议员候选人,经出席院士过半数之同意,列入评议员候选人名单。 第 4 条 院士会议开会选举评议员时,由出席院士就评议员候选人中,用无记名票选举之,以候选人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评议员之选举不在院士会议开会期间举行者,得以通信方式,用无记名票选举之。 第 5 条 评议员在任期内辞职或出缺时,应依本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由评议会补选之。但于当届首次集会前,遇特殊事故,因有缺额,致不足法定人数,不能集会时,由院士会议增选或改选之。 第 6 条 评议会选举如遇得票相同而为名额所限时,由议长投票决定之。 第 7 条 评议员选出后,由本院呈请总统聘任之。 第 8 条 本办法得以评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到会评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表决修正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本院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