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囊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之,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施政计划或方案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决定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政策之审议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重大事项。 第 5 条 本会设保障案件审查会,以专任委员组成,由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之,负责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审查。 第 6 条 委员之权责如下: 一出席委员会议。 二对委员会议提出有关保障及培训议案。 三专任委员应出席保障案件审查会。 四专任委员应承办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 五主任委员分办之其他事项。 第 7 条 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第 8 条 保障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研拟、解释、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拟议事项。 (四) 关于各机关公务人员保障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协调、联系及追踪管制事项。 (七)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协调联系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五)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9 条 培训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笔试录取人员、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研拟规划、执行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协调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制度之研究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协调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制度之研究事项。 (六) 其他有关公务人员进修事项。 (七)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方针及计划之研拟及管制事项。 (二) 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 关于考试院院会议事之联系、汇整事项。 (四) 关于委员会议及会务会议之议事事项。 (五) 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列管、稽催及保管事项。 (六) 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七) 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款项出纳、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二) 关于财产、物品之采购、验收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科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四) 关于驾驶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及退离事项。 (五) 关于办公处所环境管理、会议场所及各项典礼仪式布置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资讯作业之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式设计及绩效评估事项。 (三) 关于电脑与周边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资料库管理、作业系统及应用系统之维护事项。 (五) 关于资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项。 (六) 关于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人员进用、人才储备及人才规划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待遇、生活津贴、福利互助及辅建住宅贷款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差假、勤惰、奖惩及考绩事项。 七关于训练、进修拟办事项。 八关于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出入境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一一关于所属机关有关人事案件依法核办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预算之筹划、编制事项。 二关于内部审核事项。 三关于记帐凭证、会计报告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预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事项。 五关于申请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六关于各项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及汇编事项。 七关于各项统计册籍图表之制订事项。 八关于统计报告及统计文件之编纂事项。 九关于所属机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之审核督导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设施安全维护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二关于警卫勤务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政风工作之规划、执行、考核等事项。 五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4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各单位文稿之核签。 二关于特定机密文件之撰拟。 三关于长官授权文件之代判。 四关于各处、室业务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事项。 五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在会对会务之代理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及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 16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业务计划及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主管业务文稿之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专门委员、秘书、专员、科员、助理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8 条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9 条 本会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0 条 本会委员会议,依本会会议规则行之。 第 21 条 本会主任委员于必要时得召开顾问会议,顾问就本会掌理事项得提供建议。 第 22 条 本会会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及各处、室一级主管出席。必要时得邀请或指定相关人员列席。 第 23 条 各处、室得视需要举行处、室会报,由处、室一级主管主持,各该处、室所属职员出席。 第 24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