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铁路沿线治安、站、车秩序及旅客货运安全维护事项,其依铁路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台湾铁路管理局之指导、监督:
一行政组。
二保安组。
三训练组。
四后勤组。
五秘书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务指挥中心。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局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局置督察长、秘书、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局得视勤 (业) 务需要分设警务段,由内政部警政署层报行政院核定设立。段设二组办事,并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段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
前项分驻所、派出所之划分、设置及裁并,应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 8 条
警务段置段长、副段长、组长、主任、警备队队长、巡官、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
分驻所置所长、巡官、巡佐、警员;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担任,并依勤务需要配置警员。
第 9 条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员、书记。
第 10 条
本局设护车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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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局本部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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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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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警监四阶至警监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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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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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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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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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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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警正三阶至一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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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内一人兼外事股长。│
│├─────────┼────┼──────────┤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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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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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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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
││职等││单一编制计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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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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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三││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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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四││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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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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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内一人办统计。│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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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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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三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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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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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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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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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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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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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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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办理刑事鉴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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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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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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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一│出缺后如进用警察大学│
││││、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
││││合格之人员,其官等暂│
││││以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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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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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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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侦查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督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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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警务段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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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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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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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段长│警正四阶至二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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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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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四) │由第一组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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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队队│警正四阶至三阶│四││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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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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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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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四│一内二人得列荐任第│
││职等││六职等。│
││││二办理装备保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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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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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九二│内一人办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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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五六│内四人办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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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七二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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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护车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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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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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
│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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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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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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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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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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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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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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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