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机械修理厂 (以下简称本厂) ,设下列各组,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全国警察枪械及车辆维修事项: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第 3 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厂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厂置组长、保防管理员、组员、技师、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厂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厂置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厂为巡回各级警察机关辅导检修武器、车辆需要,得设游修组,所需员额在本厂总员额内调派。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机械修理厂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厂长│荐任第九职等│一││ ├────┼─────────┼────┼──────────┤ │副厂长│荐任第八职等│一││ ├────┼─────────┼────┼──────────┤ │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二) │内二人由技师兼任。│ ├────┼─────────┼────┼──────────┤ │技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保防管理│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员││││ ├────┼─────────┼────┼──────────┤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七││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九│内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系由本职称尾数一│ ││││人,合并计给) 。│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三│内三人俟留用雇员出缺│ ││职等││后改置。│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员│第七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主任││││ │计├──┼─────────┼────┼──────────┤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室││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合计│四一(一)││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条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0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