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原台湾省政府所属移拨中央各部会之机关、事业机构及特定国营事业机构安全维护事项,于协助各派驻机关 (构) 执行其主管业务时,并受有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一警务组。 二后勤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务指挥中心。 第 3 条 本总队置总队长一人,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队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总队置秘书、组长、督察长、主任、组员、督察员、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总队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总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总队下设队,队下设分队,分队下设小队;置队长、副队长、警务员、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 第 8 条 本总队总队部及第八队经费由中央负担,其他各队经费由驻在机构分 (负) 担。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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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总队部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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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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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长│警监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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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队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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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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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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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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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一) │勤务指挥中心主任由督│
││││察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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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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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六││
││ (警正二阶以虚线表│││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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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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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或第三│二│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
││职等││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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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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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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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三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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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虚线部分之职务等阶,适用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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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一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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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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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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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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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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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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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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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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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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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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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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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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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二、三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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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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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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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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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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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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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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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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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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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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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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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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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四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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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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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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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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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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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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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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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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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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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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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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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队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五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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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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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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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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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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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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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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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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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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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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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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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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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六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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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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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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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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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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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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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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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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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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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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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七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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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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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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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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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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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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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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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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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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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八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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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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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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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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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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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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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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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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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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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一二││
└──────────────┴────┴──────────┘
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总队订定,报请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