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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失效]


【颁发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199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和印制出口商品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大连市辖区内出口商品商标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全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的管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应严格执行中国和申请注册国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市工商局变更备案登记或报告: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 (二)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 (三)商标专用权失效的; (四)注册商标在注册国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许可他人使用其在国外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下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一)省、市外贸易公司与其总公司签订的; (二)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 (三)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四)对外贸易活动中其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国外客户指定商标(简称定牌)生产产品的,鹫民客户以合同或保函形式签订商标侵权责任条款,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企业接受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产品的,应建立档案,存档时间最少要比产品生产年限延长一年。 第三章印制管理 第八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其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证全同使用他人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第九条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在我市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部门开具的商标注册或被许可使用的证(中文本),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标单位印制。 第十条被市工商局指定为印制商标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承揽印制商标标识的有关规定,建立印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登记册和收取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等证明文件及商标标识样品,存档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拒绝印制商标标识: (一)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的; (二)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符的; (三)印制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规定的; (四)印制未注册商标有“注册商标”或“R”标记的; (五)不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规定印制商标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在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标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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