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 (以下简称本台) ,设下列各课,掌理宣达政令、加强为民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事项: 一编审课。 二节目课。 三新闻课。 四工务课。 五总务课。 第 3 条 本台置总台长一人,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台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台置秘书、课长、督察员、编辑、技士、课员、技佐、记者、导播、节目员、办事员、节目控制员、书记。 第 5 条 本台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台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台分设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莲台、台东台、宜兰台、转播本台节目及负责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导节目。 前项各地区台置台长,所需人员由本台派充之。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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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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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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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长│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一││
││第十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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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台长│荐任第八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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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任第七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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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荐任第七职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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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长│荐任第七职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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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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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八││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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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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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二││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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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八│内四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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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四│内七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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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播│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五│内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系由本职称尾数一│
││││人计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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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二│内六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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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三││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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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控制│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二││
│员│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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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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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事├──┼─────────┼────┼──────────┤
│室│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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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主任││││
│室├──┼─────────┼────┼──────────┤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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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一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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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现职雇用记者三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委任记者。
二现职雇用节目控制员十四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委任节目控制员。
三现职雇员三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条
本台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台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0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