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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十二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得以笔试、口试、测验、实地考试、审查著作或发明、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等方式行之。其仅以笔试方式举行者,以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采两种以上方式举行者,以各方式成绩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考试程序列有训练者,其训练成绩另行单独计算并依各该考试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未达五十分者,不予录取。 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特定科目之认定、最低分数之设定及性质特殊考试其录取标准之限制,依各该考试类别或类科之需要,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 4 条 高等考试一、二、三级考试及特种考试一、二、三等考试笔试成绩,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无普通科目者,以专业科目成绩计算之。 前项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第 5 条 普通考试、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四、五等考试笔试成绩,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第 6 条 并采笔试与口试二种方式举行之考试,其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九十,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 并采笔试与实地考试二种方式举行之考试,其实地考试成绩每科占总成绩百分之二十。笔试成绩以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并采笔试、口试及实地考试三种方式举行之考试,其口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十,实地考试成绩每科占总成绩百分之二十。笔试成绩以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并采笔试、口试及审查著作或发明三种方式举行之考试,其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五,审查著作或发明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第三项实地考试科目数逾三科者,其成绩仍以占总成绩百分之六十计算。各科目成绩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性质特殊之考试或所采考试方式不属前四项所定者,得于考试规则或由考试院另定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第 7 条 笔试之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成绩于依各该条规定比例计算后,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 其他考试方式有关各项成绩之平均及百分比计算,均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 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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